京地税营[2008]16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6-26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婚姻关系存续期内所得的共有房产以及婚前约定的共有房产产权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纳税人需提供产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所需相关书证资料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8]164号                           2008-06-26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就近期部分区县局反映的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由于客观原因未取得原购房发票的,对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凡符合现行相关政策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可以原购房时的契税完税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抵扣凭证。

  二、纳税人由于客观原因未取得原购房发票的,可将原购房时契税完税凭证的计税价格作为扣除项目金额和加计依据,据以计征土地增值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婚姻关系存续期内所得的共有房产以及婚前约定的共有房产产权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纳税人需提供产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所需相关书证资料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标签: 房地产业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