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税[2011]2325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11-03
摘要: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条款废止]

京财税[2011]2325号                            2011-11-3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税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申请享受《通知》规定的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确认表》(一份,附件2);

  (二)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复印件,一份);

  (三)由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

  报送资料为复印件的,应携带资料原件供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时,应按照《通知》第六条的规定,将选定的无法划分软件产品进项税额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应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核,审核程序按照税务所初审、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部门复审、主管货物和劳务税工作的局领导审批的流程进行。审核时,应核对纳税人所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以及申请事项是否符合规定。审批通过后,应向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3),告知纳税人经审核批准其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经批准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其全部货物及应税劳务的应纳税款应及时足额入库,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并报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4,以下简称《申请表》)。

  四、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应按月对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办理即征即退手续,对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表》依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审核程序进行审核。审核后,按现行退税程序办理退库手序,退税情况于办理退库手续次月10日前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五、各区县国家税务局要做好政策执行的衔接工作。对纳税人自 2011年1月1日起销售的符合《通知》规定的软件产品,及时按规定办理增值税退税。

  六、[条款废止]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进一步加强我市范围内软件检测机构管理,并另行公布认可的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软件检测机构名单。在此之前,各区县国家税务局按照《软件检测机构名单》(附件5)执行政策。

  七、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应做好对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研究并及时报告市财政局、市国税局。

  八、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9〕183号)第一条、《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187号)第一条、《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流〔2000〕278号)、《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7〕31号)、《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8〕1974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8〕20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确认表

  3.税务事项通知书

  4.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

  5.[条款废止]软件检测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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