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服务与技术开发是两码事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林建华 张国林 人气: 时间:2022-07-22
摘要:由于信息技术领域相关业务专业性较强,且技术开发服务、软件服务的判定并非泾渭分明,部分软件开发企业承接软件开发业务,在科技部门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想当然地将软件服务混同于技术开发服务,并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存在少缴增值税风险。

  由于信息技术领域相关业务专业性较强,且技术开发服务、软件服务的判定并非泾渭分明,部分软件开发企业承接软件开发业务,在科技部门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想当然地将软件服务混同于技术开发服务,并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存在少缴增值税风险。

  案例

  A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信息技术服务、软件开发服务的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4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为B公司提供管理系统升级改造、监测系统开发服务,合同标的845万元。合同签订后,A公司到省科技厅办理了该合同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相关服务完成后,B公司按约定向A公司支付了845万元。A公司向B公司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按“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减免税代码0001021203)”,将取得的收入申报为增值税免税收入。税务人员在检查时认为,A公司这笔收入不符合免税范围,应按照“软件服务”项目计算缴纳增值税。

  企业观点

  A公司认为,根据《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其附件《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第二十三条明确,技术改造项目和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对应的合同属于技术开发合同。其中,信息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包括语言系统、过程控制、管理工程、特定专家系统、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等,但不包括软件复制和无原创性的程序编制。其向B公司提供的管理系统升级改造、监测系统开发服务,属技术开发的范畴。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由于上述合同已在省科技厅进行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其收入应免征增值税。

  税务局观点

  要判断A公司的这笔收入是否免征增值税,不能仅看服务合同是否已经在科技部门备案登记,首先需要判断A公司为B公司提供的服务是技术开发服务,还是软件服务。只有技术开发服务,才符合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规定,否则,应计算缴纳增值税。

  从业务实质上分析,A公司提供的服务,应属于软件服务的范畴。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明确规定,研发服务,也称技术开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而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活动。从业务实质上看,A公司向B公司提供的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监测系统开发服务,不是新技术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而是软件的升级改造和开发服务,不属于研发服务,而应该是软件服务。

  相应收入免税与否,应以税收政策规定为依据。虽然该合同已经在省级科技部门认定为技术合同,但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A公司提供的服务属于软件服务,不能免税。同时,虽然A公司的相关减免税资料已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但是否符合免税条件由纳税人自行判别、风险自担,税务机关通常采用诚信推定原则,只进行资料的完整性审查,事后发现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税务机关仍有权追征税款。

  最终,经税务人员宣传辅导,A公司主动补缴了税款。

  风险提示

  软件开发企业对承接的业务,应结合具体业务性质,判定其是否符合技术开发服务。即使符合科技部门《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被科技部门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在税务处理时,还是应该结合税收政策的规定,判断是否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防范少缴增值税风险。

  来源:《中国税务报》2022年07月22日,版次:07(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定西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2011年4月的解答——

软件产品与软件服务流转税上的政策区别

  问:如何区分软件产品和软件服务,是否软件产品缴纳增值税,软件服务缴纳营业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

       相关解答——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的有关疑问

  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销售软件产品时,不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应缴纳增值税;销售转件产品,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缴纳营业税。

  软件服务一般是伴随软件产品产生的,是对软件产品使用过程中,提供的维护等劳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规定,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

  (二)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软件服务费应依具体情形判断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与销售软件产品一并收取的,应缴纳增值税;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中的服务业应税劳务,应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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