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分离环节的税收优惠 (二)工业企业对通过“二三产分离” 方式新设的企业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原企业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分离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除外)。对分离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对工业企业在分离过程中因兼并或分立而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分离出企业的税收优惠 (五)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实行查账征收的科技服务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六)对分离出的企业经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离岸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 (七)对分离出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对分离出的企业经认定为试点物流企业的,其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九)对分离出的企业经认定为软件生产企业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分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其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分离后新设立的从事货运、拆迁、知识产权、商标、广告、会展等业务的服务性中介机构取得的代理业务收入,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 (十二)分离后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费、电费、燃气费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费、电费、燃气费、房屋租金后作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十三)对实施主辅分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其自用的生产经营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以及占地面积较大的服务业企业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经市政府确认纳税有困难的,报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自设立起3年内给予减征或免征。 (十四)对通过“二三产分离”以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三、鼓励企业分离的服务措施 (十六)广泛宣传。利用媒体宣传解读“二三产分离”的相关税收政策。开通“12366”税收服务热线,为纳税人提供“二三产分离”的专题咨询服务。通过“纳税人之家”,为“二三产分离”企业提供全方位的维权服务。 (十七)优化服务。强化对“二三产分离”工作的贴近式服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针对每一户分离企业成立工作小组,一对一做好服务工作。对“二三产分离”的单位实行个性化税收政策指引与辅导,提供电话咨询、上门协调、现场办公等可选择的菜单式服务。 (十八)提升效能。对“二三产分离”的企业实行办税“免填单”,简化审批权限和审批流程,进一步提高办税效率。通过推行“免填单、涉税审批改革、同城通办”为主要内容的办税服务优化工作,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最大限度地满足纳税人的办税需求,提升办税服务厅服务效率。 解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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