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08]45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所属加油站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单联发票若干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9-08
摘要:近年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石油分公司”)为加强财务核算和发票管理,进一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积极推进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在下属加油站全面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取得明显成效。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所属加油站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单联发票若干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8]453号      2008-09-08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石油分公司”)为加强财务核算和发票管理,进一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积极推进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在下属加油站全面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取得明显成效。今年上半年,广东石油分公司在中山市加油站进行试点,成功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单联发票,进而提出在全省所属加油站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单联发票以及分批实施的申请。经研究,省局同意广东石油分公司的申请。现就广东石油分公司所属加油站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单联发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积极支持广东石油分公司做好加油站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单联发票工作。要充分认识到,企业能够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使用单联发票,既有利于加强企业财务核算,降低经营成本,又有利于国税部门适时开展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的操作培训,以及初始化、发票发售和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当前,分期、分批、分行业在适用的行业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是税务部门加强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是遏制社会不法分子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有力措施。各级国税部门应以广东石油分公司下属加油站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单联发票为契机,从创建节约型社会的大局出发,结合行政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为加快我省国税系统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步伐,扩大全省使用税控器具开具普通发票的对象范围,进一步加强“以票控税”打下基础。

  二、学习运用中山市国税局的试点经验。中山市国税局在该市63个中石化销售网点(加油站)使用单联发票试点中,充分发挥了税务部门的职能作用,总结了经验和做法(详见附件1:中山国税发[2008]89号《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中山石油分公司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单联发票情况的报告》)。各地要结合《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粤国税发[2004]117号)和《原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4]162号)的精神,学习运用中山市国税局的试点经验,认真研究,配合做好工作。

  三、坚持“分级培训”的原则,及时开展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的培训工作。省局在举办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师资培训班的同时,已经把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培训教材(电子件)下发给各地。为适应广东石油分公司分步实施加油站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单联发票的工作计划(见附件2:《关于全省推广使用税控单联发票的函》),各地要以地级以上市为单位,由征管部门牵头,会同信息中心、票证管理中心及时抓好国税系统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优先培训具体负责广东石油分公司所属加油站日常征管工作的税收管理员和办税服务厅有关人员。省局将派出督导支持小组,指导各市做好相关培训工作。

  四、及时做好广东石油分公司下属各市分公司印制单联冠名发票的审批工作。为了提高和维护企业自身信誉度,减少串票现象的发生,省局同意广东石油分公司下属各市分公司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印制单联冠名发票(见附件3:《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中山石油分公司销售专用发票票样》),无须向省局申请办理税务行政许可。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规定及时审批,优化服务,规范管理。有关印制、使用单联冠名发票的要求,按照《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中山石油分公司印制使用单联发票的批复》(粤国税函[2007]631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地在协助广东石油分公司下属加油站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单联发票的工作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征管处和信息中心)报告。

  附件:1-3

  1.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中山石油分公司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单联发票情况的报告

  2.关于税控单联发票推广计划的函

  3.中石化单联票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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