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北”供热企业可继续享受“三税”免征优惠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2-20
摘要:三北 供热企业可继续享受 三税 免征优惠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我国主要供暖区 三北 地区的供热企业送来了温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的规定,...

 

  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表示,企业接受供热企业的服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一般纳税人,其税务处理是不一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给供热企业的费用,在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而非一般纳税人没有此项优惠。但也需要注意,对于企业用于内部福利部门的取暖费,要做增值税的进项转出。对于非一样纳税人企业发生的此项费用,如果是用于职工取暖,要列入“职工福利费”处理,并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但不能超过14%的法定限额,如果超过,则要在明年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

 

  个人采暖涉及的税务问题,主要是对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表示,对于个人接受单位为其支付的采暖补贴,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并入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提醒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的规定,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的采暖补贴也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由于居民供热是政府的一项公用事业,因此,各地对居民个人采暖费的纳税问题也有一些差异。比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自采暖补贴所得税计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3]674号)就规定,对于北京市职工按照《北京市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规定的发放范围和补贴标准所取得的自采暖补贴,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再比如,2005年,辽宁省建设厅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的通知》,要求对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经济形式的组织或企业),在职职工及离退休职工(职工工资中已经含采暖费的除外)采暖费实行属地管理,费用随职工工资发放,对按其所在地省辖市政府制定的采暖费标准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供暖费支付与相关票据的取得  

 

  那么,企业和个人在支付供暖费并取得发票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呢?对此,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表示,企业在支付供热费时,要划分情况进行处理。对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取得增值专用发票的,应根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年第134号)第十条的规定,抵扣进项税时应扣除企业用于福利部门的非应项目部分。对非缴纳增值税的企业支付的供热费用,应由非经营部门负担部分的费用,在福利费开支中核算。对企业统一支付供热费后,又向其他共享供热单位或个人收取供热的,应做销售处理。

 

  目前,不少地方是由物业公司代收供热费,对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对物业管理企业属于代收性质费用不征收营业税的情况,广西省桂地税字[2006]60号文件规定应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代收的费用必须与支出相对应,同时分项单独列账,分别核算,并按月编制代收费用结算表,以登记住(用)户名称,代收费用实际耗用量、公共费用分摊量,收费单价、总额等有关资料备查。二是代收的费用在开具发票时,代收费用的各子项目及其金额,必须分项填列,并在代收项目前加“代收”字样。当然,这只是广西省的规定,如果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有规定的,应该按照当地规定执行。

   

需要提醒的是,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应以居民的名义开具发票,与单位统一结算时,可用收款收据结算,不要以单位名义开具供热发票,避免带来无法准确确认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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