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执法领域研究推广“首违不罚”清单制度 不得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

来源:国务院 作者:国务院 人气: 时间:2021-01-22
摘要: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月2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强化措施、完善制度,坚决制止涉企乱收费,有序做好法定税费征缴工作,确保不增加企业和群众不合理负担。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月2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强化措施、完善制度,坚决制止涉企乱收费,有序做好法定税费征缴工作,确保不增加企业和群众不合理负担。

  会议指出,广大市场主体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力量源泉,直接关系亿万群众利益。要围绕支持和服务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多出实招帮他们解难题,减轻不合理负担,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大力清理规范涉企收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分别减少70%和30%以上,各地也取消了一大批收费项目。特别是去年出台的减税降费、阶段性减免社保缴费等政策,对保住市场主体、稳住经济基本盘发挥了关键作用。

  会议指出,当前疫情和经济形势复杂,市场主体仍面临不少困难,要标本兼治,持续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巩固经济稳定恢复的基础。一是在全国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乱摊派等问题,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乱收费行为予以曝光。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全面开展自查抽查。二是规范交通、税务、应急等领域执法,科学制定裁量基准,对轻微交通违法、一般交通违法初犯偶犯等更多采取警告方式,慎用或不适用罚款,在税务执法领域研究推广“首违不罚”清单制度。落实和完善罚没管理制度,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三是继续清理规范重点领域收费。新设向企业收费的政府性基金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到期基金能取消的一律取消,一时难以取消的也要降低征收标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对收费标准明显偏高的要采取降标措施,取消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收费项目。四是加强海运口岸收费监管,依法查处报关、物流、仓储、货物装卸等环节强制服务收费和明码标价不规范等违规行为。五是加快修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方面法规,及时修改或废除不合理的行政处罚事项,从制度上防止涉企乱收费。

  会议要求,要做好法定税费正常征缴工作,不得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因社保费征收职责划转使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增加缴费负担。今年所有省份要保持社保费现行征收方式不变。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社保缴费业务流程,扩大“非接触式”服务范围,7月底前实现企业缴社保费基本能网上办理,年底前实现个人缴费基本能“掌上办理”。创新措施,充分保障老年人、重度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缴费顺畅便捷。加强社保费征收情况监测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强化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依规依纪严肃问责。
 



  2020年7月,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明确18项“首违不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在总局尚未推出全国统一的清单之前,以下清单值得参考。

  违法行为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修改)第四十条,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首违不罚”情形: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违法行为二: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处罚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修改)第四十二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首违不罚”情形: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违法情形三: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违不罚”情形: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违法情形四: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违不罚”情形: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违法情形五: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首违不罚”情形: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违法情形六: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处罚依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公布)第三十三条,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违不罚”情形: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违法情形七: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违不罚”情形: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违法情形八: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首违不罚”情形: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违法情形九: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违不罚”情形:纳税人当前税务登记状态为正常的,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同一申报期不同税种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合并为一次处理。

  违法情形十: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首违不罚”情形: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违法情形十一: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首违不罚”情形: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违法情形十二: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首违不罚”情形: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违法情形十三: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首违不罚”情形: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违法情形十四: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八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首违不罚”情形: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违法情形十五: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首违不罚”情形:已尽到应有保管义务,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违法情形十六: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首违不罚”情形: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违法情形十七: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具税收票证,或者未按规定保管、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票证及有关资料

  处罚依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五十四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保管、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票证及有关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首违不罚”情形: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违法情形十八: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处罚依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五十六条,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停止其税收票证的领用和自行填开,并限期缴销全部税收票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首违不罚”情形: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德新税悟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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