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甘肃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建议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4-1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并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甘肃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建议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并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契税法,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起草了《甘肃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建议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1年4月3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来信请邮寄至: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96号税政处(邮编70030)或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156号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邮编730030),信封上注明:甘肃省契税法地方配套政策征求意见

  2.电子邮件请发至:

  305581468@qq.com

  983212209@qq.com

  3.电话及传真:

  0931-889136、0931-8891124(传真),

  0931-8872387、0931-8835129(传真)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1年4月17日

  附件:

甘肃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建议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本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相关免征或者减征办法提出如下建议方案:

  一、本省的契税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承受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补价的免征契税,支付补价的,对补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如同时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纳税人可以选择其一享受。

  (二)居民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三、本方案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