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发[1992]1150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收入调节税若干应税项目征收方式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2-07-21
摘要:近据一些地区反映,由于私人办学、私人诊所、个体出租车等行业财务管理薄弱、帐证不健全,税务机关难以对其个人取得的个人收入调节税应税收入实行查实依率征税。经调查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收入调节税若干应税项目征收方式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2]1150号  1992-07-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由于私人办学、私人诊所、个体出租车等行业财务管理薄弱、帐证不健全,税务机关难以对其个人取得的个人收入调节税应税收入实行查实依率征税。经调查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中国公民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收入,原则上均应依法实行查核征收办法。对于财务管理薄弱,帐证不健全,且又不能准确提供收支凭证的,税务部门应令其限期纠正。同时,为保证税款的正常征收,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对其取得的个人应税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但任何一种征收方式,都须力求符合实际情况,并与《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负水平保持一致。

  各地依据本通知精神所作出的有关规定,请及时报送我局。

国家税务局

1992年7月21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