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化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6]70号 1996-02-13 辽宁、河北、黑龙江、江苏、山东、甘肃、四川、广东、海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北京、天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厦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化集团总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问题的报告。根据我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5]062号)的有关规定,考虑到中化集团总公司具有综合协调管理所属企业职能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该集团总公司在1995年度向所属企业(名单附后)收取管理费7700万元并据以税前扣除。 附:中化集团所属企业管理费摊销指标(略) 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0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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