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发[2009]3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金宏系统第二批银行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8-21
摘要:外汇局原则上应于当日完成对外汇金宏系统中待核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以及银行反馈需要外汇局修改的《单位基本情况表》的核查和修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金宏系统第二批银行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汇发[2009]37号         2009-08-21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上海银行、浙商银行、宁波银行、珠海市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瑞穗实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国际银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外汇金宏系统试点银行范围的通知》(汇发[2009]28号)的工作安排,参加第二批试点的21家银行进行了试点工作。试点情况显示,第二批银行中有20家银行数据报送流程正常。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将这20家银行作为外汇金宏系统第二批上线银行(以下简称第二批银行)并启动其上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8月24日(含)起,第二批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外汇金宏系统业务切换方案》(见附件1)进行业务切换,通过外汇金宏系统生产环境(地址:http://asone.safe:9101/asone)进行新业务数据的报送和处理,并于2009年9月底之前完成业务切换前(即8月24日以前)发生的旧业务数据在旧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以下简称旧版系统)的报送和处理。

  二、自2009年8月17日起,第二批银行停止外汇金宏系统试点工作,清除试点期间银行接口程序中的基础数据、申报数据/核销数据,并按照《试点环境切换到生产环境有关配置要求》(见附件2)进行消息传输系统(mts)、域名和浏览器信任站点等配置修改工作,做好系统上线的准备,准备工作应于2009年8月21日前完成。第二批银行应于2009年8月21日1600之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金宏系统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书面报告准备工作完成情况。传真:010-68402493。

  三、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和第二批银行应按照《外汇金宏系统业务切换方案》、《试点环境切换到生产环境有关配置要求》和《外汇金宏系统应急预案》(见附件3)的要求,组织好外汇金宏系统的上线工作,必要时启动或执行应急预案,并随时将上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展情况报告办公室。

  四、外汇局和第二批银行应当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见附件4)、《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数据申报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5)、《出口收汇核销专用信息申报业务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6)和《外汇金宏系统业务切换方案》的规定和要求,在外汇金宏系统中处理涉外收付款和贸易进出口核销所需的境内收付汇业务数据。自2009年8月24日(含)起,第二批银行应停止使用《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和目前出具的各种不同格式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外汇局应及时从外汇金宏系统中下载导入进/出口核销数据并据此办理涉及第二批银行的进/出口核销业务。

  五、对于上海市河北省和广东省汕头市采用原有网上申报系统的客户(以下简称原有网申客户),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河北省广东省分局和第二批银行应做好相应的宣传、培训和准备工作。第二批银行应在2009年8月17日至8月21日期间,通过外汇金宏系统生产环境仅为原有网申客户办理好网上申报开通手续,确保其自2009年8月24日起能够通过外汇金宏系统--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以下简称企业版)处理新业务数据。自2009年8月24日起,外汇局和第二批银行可逐步安排新申请网上申报的客户通过企业版处理新业务数据。网上申报客户(包括原有网申客户)应通过互联网访问企业版,并应按照《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登录和浏览器设置(详见附件7)要求做好有关设置。企业版的访问地址为: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

  六、关于金融机构代码、金融机构标识码的申领、信息要素变更和停用等维护工作,外汇局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汇综发[2008]162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汇综发[2009]82号)有关规定办理。对于公共类代码(包括国家和地区代码、货币代码、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行政区划代码、经济类型代码、行业属性代码和特殊经济区类型代码),银行应统一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代码标准。如公共类代码需要进行变更,银行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变更需求并说明原因,由外汇局按照汇综发[2008]162号及汇综发[2009]82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外汇局和第二批银行仍应保证旧版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以便完成旧版系统中旧业务数据的处理以及作为应急之用。

  八、第二批银行应加强运行监测和维护,确保网络畅通以及消息传输系统正常运行。如果需要变更消息传输服务器或者进行通道复位,应与办公室协调一致后再实施。

  九、第二批银行应及时处理本银行网点《单位基本情况表》中开户信息以及外汇金宏系统接口文件反馈的各类错误信息(包括《单位基本情况表》以及申报单等错误信息),杜绝将账号、银行卡号银行业务编号和手机号码等作为金额错误录入的情况;外汇局应对此加强监督并通过综合查询系统进行核查。

  十、外汇局原则上应于当日完成对外汇金宏系统中待核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以及银行反馈需要外汇局修改的《单位基本情况表》的核查和修改。

  十一、各分局在收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给辖内中心支局、支局。

  十二、在外汇金宏系统上线过程中,有关业务和技术问题咨询和反馈请与办公室联系。

  联系电话:010-68402390(技术)、68402319(业务)传真电话:68402493。外汇局内网邮箱:safejinhong@mail.safe;互联网邮箱:safejinhong@sina.com。

  税 屋附件:1-3+7汇总

  2.试点环境切换到生产环境有关配置要求.docx

  3.外汇金宏系统应急预案.docx

  4.[附件废止]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略)

  5.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数据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略)

  6.出口收汇核销专用信息申报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略)

  7.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登录和浏览器设置.docx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09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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