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1995]12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严格运送、贮存、保管、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1-01
摘要:库内必须保持干燥,防止票证霉烂受损,库内配备灭火和应急照明设备,库内通道畅通,专用发票应分别按种类码放,高度不得超过五箱,并逐步达到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分库存放;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严格运送、贮存、保管、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5]129号       1995-01-01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咨询事务所:

  为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现就税务机关严格运送、贮存、保管、销售专用发票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税务机关运送专用发票,必须使用封闭汽车,并有两名以上税务干部押运,在运送数量超过100本专用发票时,押运必须有保卫干部参加,并携带必要的防范器具,有关人员应对运送专用发票的时间、地点、数量、行车路线,严格保密,中途不得停车和搭乘无关人员,不准办理与运送专用发票无关的事宜。

  二、各级税务机关的专用发票库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库房整体结构应坚实牢固,座落在税务机关内部,库房四周墙壁不能与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和外单位相接;

  (二)库房出入口安装防盗门,窗户和通风口安装金属防护栏;

  (三)库房要安装质量高、灵敏有效的防盗报警装置,并与值班室联网监控;

  (四)值班室应控制专用发票库动态,掌握库房安全状况,接到库房报警后,立即赶往现场;

  (五)库内必须保持干燥,防止票证霉烂受损,库内配备灭火和应急照明设备,库内通道畅通,专用发票应分别按种类码放,高度不得超过五箱,并逐步达到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分库存放;

  三、税务机关应建立专用发票库房管理制度,严格出入库手续,选派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的干部管理库房并实行双人管库制约机制,严禁单人出入库房,保管人员在非工作时间或因公外出不得携带库房钥匙,库房备用钥匙由区、县局、分局保卫部门封存,以备急用,需动用备用钥匙,必须经主管局长批准,各区、县局、分局所属的发票发售点对专用发票的管理,由各区、县局、分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四、节、假日和平日下班后,实行双人库房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且身体健康,有应付突发事件的能力,值班人员严禁在工作时间内喝酒或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在值班期间,值班人员应做必要的巡视,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各区、县局、分局应为值班人员配备必要的防卫器具,有条件的可以雇用保安人员。

  五、专用发票库房应建立出入库专用发票账簿,管理人员(双人)收到送票单位'发票发送单'后应同送票单位有关人员一起,对接收箱数、专用发票的版式、字别、起止号码等与'发送单'核对,无误后,经双方签字后入库,并将'发送单'作为记账凭证留存并入账。专用发票出库时,应由库房管理人员填开专用发票出库单(各区、县局、分局自行印制)交收双方签章后方可办理出库,专用发票出库按先入先出法,依小号到大号顺序出库,不得跳号和不按批次出库。

  六、开箱检查必须双人进行,应在检查包装箱铅封完好无损的情况下,检查捆数、字别、起止号码是否相符,无误后用剪刀将发票外包装纸的某一棱边剪开以便清点发票本数,本数无误后撕开包装纸开捆销售发现缺本,不得撕开包装纸,由经手人、在场领导签字、封存,按发送程序逐级上交市局,在发售过程中发现的发票缺页、多页、错号等质量问题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七、各区、县局、分局专用发票的销售点一般不得超过2-3个,专用发票的发售工作不得委托给企、事业单位,不得雇用临时人员承办发售管理业务。

  八、专用发票销售采取审核收款、复核实物发售双环节管理办法,各环节要分别设专人管理。

  审核收款环节要严格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京国税[1995]123号)文件的规定,对申请领购人购票手续进行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其领购专用发票,审核无误后,应开具专用票据,(由各区、县局、分局印制(下同))经签字后转入实物发售环节。实物发售环节需严格按审核收款环节开具的专用票据记明的有关内容发售专用发票,发售完毕,应在专用票据上签章。

  九、销售计算机使用的机外专用发票应开箱清点份数,核对号码,无误后方准销售,销售过程中出现的专用发票质量问题,比照本规定第六条执行。

  十、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要分别设立账簿,进行单独统计。

  十一、税务机关应每日对专用发票的销售情况进行结算,每月对专用发票的库存进行盘点,账实必须相符。

  十二、对税务机关内部在管理'专用发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将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三、各区、县局、分局应按本通知精神,对本单位专用发票的运送、贮存、保管、销售情况进行对照检查,并制定相应的落实措施,市局将从三季度起组织有关部门听取各区、县局、分局贯彻落实情况的汇报,并对各单位的落实情况结合《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一并进行抽查。

  十四、本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1995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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