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政二[1996]14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文化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4-05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国税发[1995]171号《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文化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政二[1996]14号        1996-04-05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文化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国税发[1995]171号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演出管理部门应在审批、发放有关演出许可证之日起三日内,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抄报演出计划表。

  二、有关预扣办法由各地地方税务机关商文化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文化厅

1996年04月05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