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新政财税[2016]36号解读:法规概述及对所有行业的影响

来源:毕马威 作者:毕马威 人气: 时间:2016-03-25
摘要:公告 2016 年 3 月 24 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税[2016]36 号文,明确从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将房地产业和建筑业、金融服务业和生活服务业等行业纳入营改增体系,并明确了适用于上述三大行业的相 关增值税税率和具体政策。 本期毕马威中国税务快

第三部分 – 新规定下的关键问题

对于新纳入到“营改增”范围中的企业, 通常可能认为只有 必要探讨与该行业相关的增值税规定。 其实,决定增值税税收结果的是所提供的服务的性质 ,而非服务提供方所从事的行业的属性。所以说,制造商可能会从事金融服务,而酒店可能会参与房地产交易买卖。同样地,当我们提及一家新纳入“营改增”范围的企业的时候,总会仅仅关注于该企业所处行业适用的增值税法规 。但在实操中,许多于 1994 年已经实施的增值税条款依旧沿用至今。例如,确定销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应参照这些普通条款, 只有少部分特定情况下需要援引特殊条款。

有基于此,本期快讯的第三部分将列举许多 新增值税纳税人所面临的关键技术问题, 因为这些条例反映了增值税系统的内在特征而非之前营业税的内在特征。 我们还同时推出了其他的税务快讯来分析各行业的特别增值税规定 。

过渡政策

实施增值税的一大挑战是如何从一种税制(营业税)顺利过渡为另一种税制(增值税),同时还要应对税率的变化。除非引入某种形式的过渡政策,否则增值税改革将不可避免地对现有合同、项目以及其他正在进行的商业行为造成或有利或不利的影响。

举个例子来说, 一份于 2014 年同商业租户签订的租赁合同并没有约定业主可以在租金之外另行收取增值税。在中国,普遍而言,是否可以另行收取增值税取决于合同的约定,换句话来说,业主并没有权力因营改增而自行提高价格 。在缺乏过渡政策的情况下,业主很有可能需要从收取的租金中拿出部分金额交纳 11% 的增值税,即使在最初确定房租价格时是基于业主只需要负担 5% 营业税的假设 。商业租户可能表示他们只需支付其签订的租赁合同所约定的租金,但实际上,在未多支付租金的情况下,租户已经可以通过抵扣租金相应的11%的增值税进项税而从中获利(营改增之前并不能抵扣任何进项税)。简而言之,可能需要通过过渡政策避免因税制改革出现所谓的 “ 赢家 ” 和 “ 输家 ” 。

36 号文重点为房地产企业和建筑企业提供了过渡政策 , 我们准备了税务快讯专门分析这些行业适用的政策。但是,对于其他行业来说,例如金融服务业和生活服务业,并没有给予老合同任何过渡政策, 即意味着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 开始适用 6% 的增值税税率。

优惠政策顺延

36号文还规定营业税优惠政策将在增值税制下继续有效。也就是说,大多数的营业税优惠政策都会在增值税下顺延。 但是,对于医疗行业免税政策发生了很大的改变。

关键的问题在于免税政策是自行延用,还是需要重新审批。若需要重新审批,是采用逐合同审批的机制,还是根据纳税人经营活动本质采用 “一揽子”普惠式免税政策。 预计新纳入增值税的行业将可以采用 “ 一揽子 ” 的方法来适用免税政策 。这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在增值税制下以合同为基础适用免税政策的遵从成本非常高。

对于其他行业的影响(已经纳入增值税体系的行业)

本次营改增焦点几乎全部集中于将要受到直接影响的行业纳税人,但实际上有行业都会受到影响,因为所有行业在经营时都需要购买或使用房地产服务、金融服务、保险以及生活服务。

因此,这就意味着:

  • 对于已经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来说,将可以就购买这些新纳入增值税范围的行业的纳税人所提供的服务抵扣进项税;同时

  • 即将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也将可以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抵扣进项税。

总的来说,绝大多数企业将会受益于营改增。这意味着,传统的制造业、批发业和零售业消费这些服务时可以获得更多的进项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之前,我们提到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影响,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 。要了解其影响,就必须简明地描述其含义。

营改增后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 500 万元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销售额不能达到 500 万元标准的企业,如果其计核算健全, 并且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纳税人注册为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 ,意味着 :

  • 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的税率是 6% 、 11% 或 17% ;

  • 通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可以对这部分费用抵扣进项税;

  • 若服务接收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需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相比之下,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低于 500 万元并且没有申请注册为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 有下列特点:

  • 当期应纳增值税 销项 税额是销售额的 3% ;

  • 不能对发生的费用抵扣进项税 ;

  • 不得开具或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 。

跨境服务

我国当前的营业税制度对进出口服务都是征税的。在现行营业税体系下,无论是中国境内的服务提供方亦或是服务接受方都需要缴纳增值税。长期以来,由于营业税无法抵扣进项, 服务提供商在服务出口这一问题上一直处于劣势且低效的状态中。但是,营改增无疑扭转了这一局面, 低效转而变得高效,使得我国企业在跨境应税服务中也保有国际竞争力 。

出口服务

一般来说,出口的服务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但部分出口服务可能是适用零税率(如研发和设计服务,某些国际运输服务和离岸外包服务等特定服务)。虽然经合组织发布的增值税 / 货物劳务税指南推荐的零税率政策更加有利 ,但我国出口服务仍主要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此外,正如我们在金融服务行业的中国税收快讯中所说,出口服务的种类并没有广泛地将金融服务出口 ( 少数情况除外 ) 也包含其中。这可能意味着这些服务将在短期内继续征税。为了确保金融企业可以保有国际竞争力, 此现状需要改变 。

由于新行业也纳入到增值税应税范围中,出口服务的范围主要在两个方面扩大。这两方面的变化体现在:

  • 境外建筑服务和建筑工程施工监理服务可能将适用免税 ;

  • 在境外提供文化服务、教育、医疗和旅游服务可能将免征增值税。

提供出口服务的一个特点是,它们通常是依据合同判断 是否符合免税条件, 并需要确切的资料,才能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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