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外出租房屋收取的保证金是否纳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李志远 人气: 时间:2013-06-03
摘要:问: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现有自有房产400平方米对外出租经营。根据租赁合同约定,2011年4月1日,我公司收到承租方支付的该房产2011年4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6个月)的房屋租赁费300000元和房屋租赁保证金100000元...

问: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现有自有房产400平方米对外出租经营。根据租赁合同约定,2011年4月1日,我公司收到承租方支付的该房产2011年4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6个月)的房屋租赁费300000元和房屋租赁保证金100000元。我公司收到的出租房产租赁保证金是否要视同“收取房屋租金”的价外费用缴纳营业税费?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对于你公司出租房产收取的保证金是否属于价外费用,总局没有明确文件规定。

参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押金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粤地税函[1998]225号)规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押金属于“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范围。

因此,纳税人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向对方收取的押金,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征营业税。若发生退还押金,可允许从当期计税营业额中予以扣减。

参照上述规定,你公司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属于价外费用,应计算缴纳营业税。发生退还保证金时,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你公司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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