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10]4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岭水利枢纽工程占地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10-12
摘要:你省红岭水利枢纽工程属于综合性水利工程项目,对其建设过程中库区、淹没区以及安置移民建房占用的耕地、园地、坡地、林地和牧草地等其他农用地,应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岭水利枢纽工程占地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490号      2010-10-12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征收红岭水利枢纽工程库区淹没区用地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琼地税发[2010]12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综合性水利工程占地不属于农田水利用地,应按照法定税率征收耕地占用税。

  你省红岭水利枢纽工程属于综合性水利工程项目,对其建设过程中库区、淹没区以及安置移民建房占用的耕地、园地、坡地、林地和牧草地等其他农用地,应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10年10月12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