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681刑初138号 许某林、王某飞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5-27
摘要:被告人许某林、王某飞、孙**利用他人身份注册空壳企业,在税务机关申领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他人,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许某林王某飞利用相同手段非法出售增值税普通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均应予惩处。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辽0681刑初138号

  发文日期:2021-06-16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辽0681刑初138号

  公诉机关:东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林,男,1990年2月27日出生于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曾因犯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东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20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经东港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5日被东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0日被东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港市看守所。

  辩护人:韩丽华,辽宁宝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飞,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于辽宁省东港市,汉族,初中文化,二手房装修,捕前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曾因犯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东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20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经东港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4日被东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0日被东港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东港市看守所。

  被告人:孙**,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于辽宁省庄河市,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现住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因涉嫌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东港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东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被东港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4月2日被东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港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娟,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港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2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林、王某飞、孙**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许某林、王某飞犯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宋廷政、检察官助理王晓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林及其辩护人韩丽华、被告人王某飞、被告人孙**及其辩护人刘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被告人许某林假冒“魏某”的身份与被告人王某飞结识,王某飞受许某林指使,物色人员以他人身份注册空壳企业,被告人孙**受许某林与王某飞的指使,负责带领企业法人办理企业注册手续并到税务机关申领空白发票。随后,被告人许某林联系广东籍买家将所注册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公章、税盘和领取出的空白发票全套出售,王某飞按照许某林的要求把买家信息告知法人代表,由法人代表邮寄给许某林提供的地址。许某林按照比例支付给王某飞好处,王某飞、许某林共支付给孙**好处费31,000元。被告人许某林共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445组,价税合计49,959,775.60元;非法出售增值税普通发票70组,价税合计51,295,225.46元。其中,被告人王某飞参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340组,价税合计41,309,975.29元;非法出售增值税普通发票70组,价税合计51,295,225.56元。被告人孙**参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120组,价税合计12,688,415.04元。

  2018年5月至6月,被告人许某林为了出售空白增值税发票牟利,以注册企业办理贷款为由,普兰店市市以郭某、刘某二人的身份分别注册了大连佳友和盛某限公司、大连盛富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总计在税务机关申领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75组,经被告人许某林联系买家后出售。买家利用这75组发票向其他企业虚开,合计虚开金额7,456,724.54元人民币,税额1,193,075.77元人民币,价税合计8,649,800.31元人民币。

  此后,被告人王某飞知晓许某林办理空壳企业是为了申领空白发票出售,但为了得好处继续实施上述行为。

  2018年7月至8月,为了出售空白增值税发票牟利,被告人王某飞根据许某林的指使,在某市以贾某、郑某、贾某1等三人身份分别注册了瓦房店横之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瓦房店泰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瓦房店艺海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孙**按照王某飞的指使,负责带领上述企业法人办理注册手续并到税务机关申领空白发票,总计在税务机关申领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225组,经被告人许某林联系买家后出售。买家利用这225组发票向全国多家企业虚开,合计虚开金额22,195,310.97元人民币,税额3,551,249.28元人民币,价税合计25,746,560.25元人民币。

  此后,孙**知晓办理空壳企业是为了申领空白发票出售,但为了得好处继续实施上述行为。

  2018年11月,为了出售空白增值税发票牟利,被告人王某飞根据许某林的指使,在庄河市以赵某、温某、张某1等三人身份分别注册了庄河云凯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庄河伟明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庄河霞宝顺商贸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孙**按照王某飞的指使,负责带领上述企业法人办理注册手续并到税务机关申领空白发票,总计在税务机关申领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90组,经被告人许某林联系买家后出售。买家利用这90组发票向全国多家企业虚开,合计虚开金额8,146,999.1元人民币,税额1,303,519.94元人民币,价税合计9,450,519.04元人民币。

  2019年1月,为了出售空白增值税发票牟利,被告人孙**根据许某林的指使,在庄河市以杨某、孙某、王某等三人身份,分别注册了庄河大山德商贸有限公司、庄河利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庄河长华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总计在税务机关申领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30组,经被告人许某林联系买家后出售。买家利用这30组发票向其他企业虚开,合计虚开金额2,791,289.61元人民币,税额446,607.39元人民币,价税合计3,237,896元人民币。

  18年7月,被告人王某飞骗取闫某、于某、杜某等三人信任,付某(另案处理)分别以上述三人的身份注册了内蒙古扎赉特旗圣多高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扎赉特旗满迎宏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付某旗永亚大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付某、门某(另案处理)总计在税务机关申领空白增值税普通发票70组、增值税专用发票25组,后出售给被告人许某林。被告人许某林联系广东籍买家后出售。买家利用这95组发票向全国多家企业虚开,合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478,448.25元人民币,税额396,551.75元人民币,价税合计2,875,000元人民币;合计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49,801,189.77元人民币,税额1,494,035.69元人民币,价税合计51,295,225.46元人民币。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林、王某飞、孙**利用他人身份注册空壳企业,在税务机关申领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他人,被告人许某林共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445组,价税合计49,959,775.60元;被告人王某飞参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340组,价税合计41,309,975.29元;被告人孙**参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120组,价税合计12,688,415.04元,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林共计非法出售增值税普通发票70组,价税合计51,295,225.56元;被告人王某飞参与非法出售增值税普通发票70组,价税合计51,295,225.56元,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发票罪追究二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林、王某飞、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林、王某飞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林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飞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许某林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对指控其非法出售发票的数额表示其实际经手的数额为185组,由于买家全是其联系的,所以445组的数额可能是其间接造成的,具体情况我不清楚。

  被告人许某林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许某林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关于其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存在经手数额和实际指控数额不一致的情况。现有司法解释陈旧,对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入罪、处罚与社会发展水平失衡。综上情节,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从轻考虑。

  被告人王某飞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孙**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孙**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孙**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应认定为从犯,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较重,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被告人许某林假冒“魏某”的身份与被告人王某飞结识,王某飞受许某林指使,物色人员以他人身份注册空壳企业,被告人孙**受许某林与王某飞的指使,负责带领企业法人办理企业注册手续并到税务机关申领空白发票。随后,被告人许某林联系广东籍买家将所注册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公章、税盘和领取出的空白发票全套出售,王某飞按照许某林的要求把买家信息告知法人代表,由法人代表邮寄给许某林提供的地址。许某林按照比例支付给王某飞好处,王某飞、许某林共支付给孙**好处费31,000元。被告人许某林共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445组,价税合计49,959,775.60元;非法出售增值税普通发票70组,价税合计51,295,225.46元。其中,被告人王某飞参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340组,价税合计41,309,975.29元;非法出售增值税普通发票70组,价税合计51,295,225.56元。被告人孙**参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120组,价税合计12,688,415.04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8年5月至6月普兰店市白增值税发票牟利,以注册企业办理贷款为由,欺骗王某飞、孙**在普兰店市以郭某、刘某二人的身份分别注册了大连佳友和商贸有限公司、大连盛富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总计在税务机关申领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75组,经被告人许某林联系买家后出售。买家利用这75组发票向其他企业虚开,合计虚开金额7,456,724.54元人民币,税额1,193,075.77元人民币,价税合计8,649,800.31元人民币。

  此后,被告人王某飞知晓许某林办理空壳企业是为了申领空白发票出售,但为了得好处继续实施上述行为。

  2018年7月至8月,了出售空白增值税发票牟利,被告人王某飞根据许某林的指使,在瓦房店市以贾某、郑某、贾某1等三人身份分别注册了瓦房店横之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瓦房店泰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瓦房店艺海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孙**按照王某飞的指使,负责带领上述企业法人办理注册手续并到税务机关申领空白发票,总计在税务机关申领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225组,经被告人许某林联系买家后出售。买家利用这225组发票向全国多家企业虚开,合计虚开金额22,195,310.97元人民币,税额3,551,249.28元人民币,价税合计25,746,560.25元人民币。

  此后,孙**知晓办理空壳企业是为了申领空白发票出售,但为了得好处继续实施上述行为,2018年11月,为了出售空白增值税发票牟利,被告人王某飞根据许某林的指使,在庄河市以赵某、温某、张某1等三人身份分别注册了庄河云凯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庄河伟明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庄河霞宝顺商贸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孙**按照王某飞的指使,负责带领上述企业法人办理注册手续并到税务机关申领空白发票,总计在税务机关申领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90组,经被告人许某林联系买家后出售。买家利用这90组发票向全国多家企业虚开,合计虚开金额8,146,999.1元人民币,税额1,303,519.94元人民币,价税合计9,450,519.04元人民币

  2019年1月,为了出售空白增值税发票牟利,被告人孙**根据许某林的指使,在庄河市以杨某、孙某、王某等三人身份,分别注册了庄河大山德商贸有限公司、庄河利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庄河长华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总计在税务机关申领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30组,经被告人许某林联系买家后出售。买家利用这30组发票向其他企业虚开,合计虚开金额2,791,289.61元人民币,税额446,607.39元人民币,价税合计3,237,896元人民币。

  2018年7月,被告人王某飞骗取闫某、于某、杜某等三人信任,付东亮(另案处理)分别以上述三人的身份注册了内蒙古扎付某圣多高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扎赉特旗满迎宏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扎赉特旗永亚大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付某、门某(另案处理)总计在税务机关申领空白增值税普通发票70组、增值税专用发票25组,后出售给被告人许某林。被告人许某林联系广东籍买家后出售。买家利用这95组发票向全国多家企业虚开,合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478,448.25元人民币,税额396,551.75元人民币,价税合计2,875,000元人民币;合计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49,801,189.77元人民币,税额1,494,035.69元人民币,价税合计51,295,225.46元人民币。

  被告人许某林、王某飞系公安机关在其二人服刑完毕后,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到案,被告人孙**系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孙**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1000元,被公安机关扣押并罚没。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付某、门某、张某、蔡某、闫某的证言。

  2.被告人许某林、王某飞、孙**的供述。

  3.大连地区空壳企业虚开发票数、大连市税务局涉税证明税务登记表、开票明细、健手机中三家企业营业执照照片、微信转账记录截屏。

  4.扣押清单、罚没款收据、案件说明。

  5.关于税务机关虚开发票案件的调查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

  6.本案涉及的大连十二家公司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的会计鉴定意见。

  7.公司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等公司信息。

  8.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林、王某飞、孙**利用他人身份注册空壳企业,在税务机关申领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他人,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许某林王某飞利用相同手段非法出售增值税普通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林、王某飞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许某林、王某飞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孙**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飞、孙**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孙**主动上缴犯罪所得,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许某林及其辩护人辩称,其实际经手发票数额为185组的事实,经查,指控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系经税务机关调查,被告人注册空壳公司后申领并被买家向其他企业虚开的数量,被告人许某林曾供述买家全部是其联系的,因此对该数量认定为被告人许某林的犯罪数额。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理,予以采纳。辩护人辩护意见合理部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林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一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15日至2034年4月14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飞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一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4日至2031年4月23日止。)

  三、被告人孙**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日至2029年3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金 一

  人民陪审员  唐笑宁

  人民陪审员  康晓晶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宋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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