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函[2015]17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出租房屋综合征收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7-01
摘要:省局按照辽政办发[2015]54号第四条“个人、企业或单位出租房屋,以租金为计税依据,按以下标准计税:个人、企业或单位出租住房,按照综合征收率4%计征各税;个人、企业或单位出租非住房,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的,按照综合征收率7%计征各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出租房屋综合征收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15]176号        2015-07-01

各市地方税务局,绥中、昌图县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54号)第四条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出租房屋综合征收率的税法宣传工作

  省政府决定对我省出租房屋实行综合征收率,是为了平衡省际间的税收负担,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出租房屋实行综合征收率自2015年7月1日开始执行,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地税部门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12366等纳税服务窗口和网站向纳税人做好出租房屋实行综合征收率的税法宣传工作,力争使每个纳税人都能第一时间知晓税收政策。

  二、做好纳税核定工作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省政府和省局确定的《出租房屋综合征收率分劈比例表》(见附表)的有关规定,及时修改出租房屋所有纳税人的纳税事项核定,准确核定纳税人的税目和税率。

  三、布置纳税人做好纳税申报工作

  省局按照辽政办发[2015]54号第四条“个人、企业或单位出租房屋,以租金为计税依据,按以下标准计税:个人、企业或单位出租住房,按照综合征收率4%计征各税;个人、企业或单位出租非住房,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的,按照综合征收率7%计征各税;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按照综合征收率12%计征各税(企业或单位综合征收率不含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调整了出租房屋各税费的税目和分劈比例,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应按申报表对应的选项正确填写各税费的纳税申报表。

  四、各市要及时准确地调整代开发票综合征收率

  各市地方税务局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出租房屋综合征收率及省局制定的《出租房屋综合征收率分劈比例表》及时修改相关软件,保证代开发票工作的有序进行。

  五、密切跟踪政策的执行情况

  各级地方税务局要定期检查出租房屋综合征收率的执行情况,认真分析政策效应,省局将赴各地做专项调查。各地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沟通。请各市局于年底前将出租房屋综合征收率贯彻落实情况的专项报告上报省局。

  附件:

出租房屋综合征收率各税种分劈比例表

出租房屋综合征收率各税种分劈比例表.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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