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认证的这些误操作,事后可更正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叶万权 人气: 时间:2023-04-14
摘要:很多纳税人在享受数字化改革红利的同时,偶尔也会操作失误导致发票勾选错误。其实,出现发票勾选操作失误,纳税人也不必慌张,按照相应程序改正即可。

  从“上门认证”到“扫描认证”再到“抵扣勾选”,增值税发票认证方式的变化,无疑是税务部门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不断优化纳税服务的小小缩影。抵扣勾选确实很方便,企业办税人员在办公室里点点鼠标即可完成。不过,很多纳税人在享受数字化改革红利的同时,偶尔也会操作失误导致发票勾选错误。其实,出现发票勾选操作失误,纳税人也不必慌张,按照相应程序改正即可。

  发票勾选:确认用途的关键一环

  发票认证勾选,是纳税人确认发票用途的第一步。纳税人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票据,应区分后续用途的不同,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相应勾选。

  如果是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应进行“抵扣勾选”,然后申请统计并作为当期申报的依据。具体操作流程是,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在抵扣勾选菜单,选择需要抵扣的发票,并申请统计,确认后即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如果是用于出口退税,应进行“退税勾选”。具体操作流程是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在退税勾选菜单下退税勾选模块,选择需要退税的发票,并申请统计,确认后即可。

  值得提醒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尽管上述票据的抵扣认证期限已经取消,但纳税人还是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货物或者劳务的购销、使用情况,综合判断、规范选择发票的抵扣期间,避免税务风险。

  误操作一:把“退税勾选”选为“抵扣勾选”

  一些纳税人可能由于操作惯性,会出现把“退税勾选”误操作为“抵扣勾选”的情况。

  甲外贸公司办税人员小林就发生了这个问题。最近,小林非常着急地向笔者咨询,有三张应该用于申请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勾选为抵扣进项税额了,他应该怎么办?

  对于小林这类误操作,需要结合不同情形,来具体进行修正操作。

  情形一,发票勾选尚未进行“申请统计”。通常来说,发票用途确认为“抵扣勾选”后,需要经纳税人确认,进入“申请统计”,进而开始计算确认相应的进项税额。如果误操作后,发票尚未“申请统计”,纳税人需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选择“抵扣勾选”—“发票抵扣勾选”,勾选状态选择“已勾选”,点击“查询”,将需要取消勾选的发票前面“√”去掉,点击“提交”,重新对发票进行“退税勾选”操作即可。

  情形二,发票勾选后确认了用途,并进行了“申请统计”,但尚未进行纳税申报。这种情况下,纳税人需要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选择“抵扣勾选”—“抵扣勾选统计”模块,然后点击“撤销统计”,并撤销“抵扣勾选”,重新选择“退税勾选”操作。

  情形三,发票不仅已经进行了“申请统计”,而且已经进行了纳税申报。这种情况下,又要区分纳税申报是否可以撤销,来进行相应处理。如果尚处于纳税申报期,企业的纳税申报信息还能撤销,那么,纳税人需要先通过电子税务局撤销申报,然后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首页,选择“回退税款所属期”;选择“抵扣勾选”—“抵扣勾选统计”,依次点击“撤销统计”,撤销“抵扣勾选”。然后重新进行“退税勾选”操作。

  如果已经超过纳税申报期,纳税申报后已经无法撤销,那么,纳税人首先需要在发现当期,将相应税款从错误勾选当期的进项税额中作追溯转出处理,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核实函》,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会联系企业核实情况,核实无误的,予以开具核实函,纳税人无须重新勾选,核实函数据将直接进入税务系统,进行接下来的出口退税操作。

  只要及时进行操作,这类误操作不会对甲公司的出口退税产生影响,也不会影响其纳税信用。由于每张发票只能开具一次《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核实函》,即只能进行一次内销转出口业务,纳税人应谨慎操作。

  误操作二:把“抵扣勾选”选为“退税勾选”

  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票据,用于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应该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抵扣勾选”。实务中,有时也会出现误将“抵扣勾选”确认为“退税勾选”的情况。

  乙公司的小陈碰到的情况和小林正好相反,他把应作抵扣的几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误选为退税。

  对小陈来说,也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分析后续修正的具体操作。

  情形一,发票已“退税勾选”,尚未“确认退税勾选”。那么,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选择“退税勾选”—“发票退税勾选”,勾选状态选择“已勾选”,点击“查询”,待页面出现所有已勾选发票后,将需要取消勾选的发票前面的“√”去掉,点击“提交”,重新对发票进行“抵扣勾选”操作。

  情形二,发票已进行“退税勾选”,并已“确认退税勾选”,但尚未用于退税申报。那么,纳税人可登录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进入便捷退税”,选择“其他业务”—“进货凭证信息回退申请”,然后点击“增加行”,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发票相应信息,填好后点击“保存”,依次进行“数据校验”—“申报自检”—“正式申报”。待退税主管机关审核通过,于审核通过的次日之后,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重新对发票进行“抵扣勾选”操作。

  情形三,发票已用于退税申报,且符合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的条件。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应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并在税务机关审核通过次日之后,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重新对发票进行“抵扣勾选”操作。

  上述操作是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和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浙江)为例,具体操作菜单,各地可能存在细微区别,必要时,纳税人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3年04月14日     版次:07      作者:叶万权(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瑞安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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