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社规[2022]10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11-29
摘要:“四张清单”包括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予行政强制等四类清单事项共计14项,具体为:不予处罚事项8项、从轻处罚事项3项、减轻处罚事项3项。我厅没有不予强制事项。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

豫人社规〔2022〕10号         2022-11-29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我省关于“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践行包容审慎监管,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行政执法服务当前重点经济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法政办〔2022〕11号)的要求,我厅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人社部门实际,制定了行政执法“四张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3.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4.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法规处)

《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准确实施行政处罚法,按照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行政执法服务当前重点经济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我们结合人社部门实际,参考外省的做法,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这“四张清单”。

  行政执法“四张清单”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市场主体轻微违法并及时纠正的免予处罚,对一般违法从轻、减轻处罚,注重运用提醒教育、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责令改正等柔性监管措施,提高执法容忍度。这是贯彻落实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的具体体现,是转变执法理念、创新执法方式、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具体实践,也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

  二、编制依据

  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6条明确要求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第32、33条对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作了规定,新增初次违法不罚和无过错不罚制度,第34条新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第42条新增文明执法的规定。《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54条也明确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责令改正,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三、编制原则

  在编制清单过程中我们严格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所有清单事项均以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从源头上杜绝执法随意、执法不公。二是在制定清单和编制具体情形时,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做到过罚相当、合理适度。同时严守监管执法底线,对违法行为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或者损害难以挽回的,坚决排除在清单之外。三是聚焦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刀切”“运动式”、过度执法等问题,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四是按照宽严相济的思路,区分违法情形实施分类监管,对于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注重通过说服教育、劝导示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配套监管措施,提升人民群众知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能力。同时编制清单不求大而全,注重实用性,成熟一项纳入一项,后期将结合工作实际动态调整。

  四、主要内容

  “四张清单”包括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予行政强制等四类清单事项共计14项,具体为:不予处罚事项8项、从轻处罚事项3项、减轻处罚事项3项。我厅没有不予强制事项。

  (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不予处罚主要适用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的情形。

  (二)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适用于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

  (三)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减轻行政处罚适用于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及时中止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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