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住建房市[2022]39号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调控政策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9-16
摘要:加大税收支持,降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按3%确定;其他开发项目,计税毛利率按15%执行。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调控政策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津住建房市〔2022〕39号           2022-09-16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保障刚性住房需求

  (一)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用好国家奖补政策,支持新建、改建、盘活租赁住房,落实本市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金融、财税、公共服务等配套支持政策,加强年度用地计划和建设计划管理,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加强监督管理,促进供需适配。大力发展长租房市场,引导住房租赁企业结合市场需求扩大房源供给,稳定住房租金水平,满足多元化的住房需求。(责任单位: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二)支持新市民合理购房需求。非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就业的新市民、大学毕业生,持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可在本市购买1套住房,滨海新区仍执行原购房套数政策。(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教委,各区人民政府)

  二、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

  (三)对有60岁及以上成员的居民家庭和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居民家庭,可凭居民家庭户口簿在本市原住房限购政策基础上再购买1套住房。(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人民政府)

  (四)居民家庭将自有的1套住房通过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平台筹集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且租期不少于5年的,可在原住房限购政策基础上再购买1套住房。(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各区人民政府)

  (五)居民家庭在本市住房限购区域内持有住房达到限购套数后,将其中1套住房出售的,可再购买1套住房,但家庭住房总套数不得超过2套。(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各区人民政府)

  (六)居民家庭房屋因城市重大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被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的,可凭征收协议购买住房。新购房屋价款不超过房屋补偿款的,免征契税;新购房屋价款超过房屋补偿款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市税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完善住房信贷政策

  (七)优化住房贷款首付比例。无个人购房贷款记录且在本市无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最低为30%。已结清购房贷款且在本市无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最低为40%。(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

  (八)落实国家房贷利率优惠政策。对于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执行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执行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最新政策执行。(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

  四、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九)优化新增供地商业服务业设施建筑面积比例,按照上位规划及专项规划要求,在保证公益性配套设施的前提下,结合市场情况,落实好国家及本市关于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比例的相关政策规定。(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教委等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十)实施阶段性土地出让支持政策,凡在2023年12月31日前新出让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一)完善金融政策,商业银行要积极满足居民合理的住房信贷需求,依法支持存量非住宅项目盘活。准确把握和执行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政策,金融机构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投放,支持房地产项目和参建企业、材料供应商合理融资需求,保持房地产上下游企业融资连续稳定,确保项目建设。银行机构要加强对按揭合作项目施工进度和建设形象部位的尽职调查,确保相关项目条件符合国家管理要求,依法依规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市金融局)

  (十二)加大税收支持,降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按3%确定;其他开发项目,计税毛利率按15%执行。(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房地产调控政策实施的审核把关,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资格等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22年9月17日起施行。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规划资源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人社局 市税务局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天津银保监局

2022年9月16日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调控政策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7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调控政策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2017年我市出台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7〕48号)《关于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津银发〔2017〕58号)等文件,实施了住房限购、差别化住房信贷等房地产调控政策,有力稳控了房地产市场,抑制了投资投机性住房需求,实现了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目标。

  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房地产调控工作做出系列部署,要求稳定房地产市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因城施策用足用好政策工具箱,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我市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要求,在深入分析住房现状和供需特征的基础上,坚持以常住人口为主、以居住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的导向,完善了房地产调控政策。针对新市民、新毕业大学生等刚性住房需求,通过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化住房限购条件予以支持;针对赡养老人家庭、多子女家庭等改善性住房需求,给予购房资格支持。同时,还提供了住房信贷、税收等配套政策。

  完善房地产调控政策符合当前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有利于更好保障刚性住房需求,精准满足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居住生活向往,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建设。

  二、主要内容

  《通知》从保障刚性住房需求、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完善住房信贷政策、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4方面提出12条具体举措。

  (一)关于保障刚性住房需求

  一是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落实本市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金融、财税、公共服务等配套支持政策,支持新建、改建、盘活租赁住房,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促进供需适配。发展长租房市场,引导住房租赁企业结合市场需求扩大房源供给,稳定住房租金水平,满足多元化住房需求。

  二是支持新市民合理购房需求,非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就业的新市民、大学毕业生,持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可在本市购买1套住房,滨海新区仍执行原购房套数政策。

  (二)关于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

  一是对有60岁及以上成员的居民家庭和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居民家庭,可凭居民家庭户口簿在本市原住房限购政策基础上再购买1套住房。

  二是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居民家庭将原有1套住房通过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平台筹集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且租期不少于5年的,可在本市原住房限购政策基础上再购买1套住房。

  三是居民家庭在本市住房限购区域内持有住房达到限购套数后,将其中1套住房出售的,可再购买1套住房,但家庭住房总套数不得超过2套。

  四是对于居民家庭房屋因城市重大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被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的,可凭征收协议购买住房,新购房屋价款不超过房屋补偿款的,免征契税;新购房屋价款超过房屋补偿款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三)关于住房信贷政策

  一是优化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和首套认定标准,适当降低二套房首付比例。无个人购房贷款记录且在本市无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最低为30%。对于已结清购房贷款且在本市无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同时,加大金融对第二套改善性住房贷款的支持,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最低为40%。

  二是落实国家房贷利率优惠政策,对于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执行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执行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

  (四)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一是优化新增供地商业服务业设施建筑面积比例,落实好国家及本市关于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比例的相关政策规定。

  二是实施阶段性土地出让支持政策,支持新出让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出让金。

  三是加大金融对房地产的支持力度,商业银行要积极满足居民合理的住房信贷需求,依法支持存量非住宅项目盘活,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投放,支持房地产项目和参建企业、材料供应商合理融资需求,保持房地产上下游企业融资连续稳定。

  四是降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按3%确定;其他开发项目,计税毛利率按15%执行。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房地产调控政策实施的审核把关,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资格等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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