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发[2009]60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审批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4-22
摘要:除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困难减免审批以外,其它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减免审批事项(含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及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房产税减免审批)由各直属地方税务局审批。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审批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地税发[2009]60号        2009-04-22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减免的监督管理,提高减免税审批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和省政府关于扩权强县的要求,现将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减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困难减免审批以外,其它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减免审批事项(含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及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房产税减免审批)由各直属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各直属地方税务局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及相关法规政策办理减免税事项。凡是法规、政策规定属于减免项目的,不得征前自行减免,必须按规定进行申报,并按程序办理审批和报备。

  三、减免税包括审批类减免和备案类减免。审批类减免受理后,经基层税务机关审核,报市县税务机关审批。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备案类减免由纳税人向市县税务机关申报备案资料,市县税务机关应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并书面告知纳税人和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其减免税款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市县主管减免税的部门要及时将审批类减免和备案类减免的减免税情况录入征收管理系统减免税模块。

  四、各直属地方税务局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审批效率的原则,简化审批程序,明确岗责设置,并根据减免项目的难易及复杂程度,逐步建立起减免税分类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减免税管理水平。

  五、各直属地方税务局应于每季度终了20日内向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处)上报减免税审批情况。省地方税务局将根据上报情况不定期对减免税审批工作进行检查。

  本通知自二OO九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9年4月22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