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征收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9-21
摘要:缴纳义务人原则上按季申报缴纳风险准备金。按季缴纳确有困难的,可按年缴纳。按季缴纳的,缴纳义务人应当于季度终了2个月内申报并缴纳应缴费款,按年度缴纳的,应当于次年2月底前申报缴纳应缴费款。次年3月底前,税务机关根据缴纳义务人申报的汽油、柴油实际销售数量,开展汇算清缴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征收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做好我省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37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147号)等文件规定,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征收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0年9月28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henan.chinatax.gov.cn)“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郑州市郑东新区熊儿河路85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非税收入处(邮政编码450018),并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征收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0年9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征收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做好我省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37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147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河南省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符合《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各主管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地方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为风险准备金缴纳义务人。

  二、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如实填写申报《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表》(见附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缴纳风险准备金,并要对全部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缴纳义务人申报风险准备金时,主动提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函告税务总局相应调价窗口期的征收标准。

  存在两个及以上从事成品油生产经营成员企业的,可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缴纳,并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及其他中央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缴纳的风险准备金,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缴纳,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三、缴纳义务人原则上按季申报缴纳风险准备金。按季缴纳确有困难的,可按年缴纳。按季缴纳的,缴纳义务人应当于季度终了2个月内申报并缴纳应缴费款,按年度缴纳的,应当于次年2月底前申报缴纳应缴费款。次年3月底前,税务机关根据缴纳义务人申报的汽油、柴油实际销售数量,开展汇算清缴工作。

  2020年度一、二季度应缴的风险准备金应在2020年10月底前完成申报、缴纳。

  四、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0年9月21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