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看生活服务业“营改增”

来源:会计视野 作者:左岸金戈 人气: 时间:2016-04-02
摘要:一:生活服务营改增表解 二:生活服务类涉税趣味问题及探讨 1:面包/蛋糕房摆放桌椅真是为了你休息? 我们知道面包房/蛋糕房都会摆放一些桌椅,有的很小的一个面包房就算难以腾出一个空间都会摆放一张桌椅。那么是真的为了你让休息吗?对于此问题在未全面营

 
以上税局回答,可以看出蛋糕店缴纳什么税,不是大咖说的是否摆放桌椅来定的。税局看经营范围来定,当然桌椅是考察其是否提供餐饮场所的其中一个因素。那么全面增值税后此问题如何看待呢?
 
36号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写道: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也光扣字眼的话就是比如买蛋糕还需提供吃蛋糕的场所桌椅才能算餐饮服务。否则的话就是按照销售货物来执行。你可能说小蛋糕店都是核定征收,再说都是增值税了就算不核定,大多数都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执行,是销售货物还是餐饮服务也没啥差别。如果是稍大型的蛋糕店呢?卖货一般纳税人达标是50万,餐饮服务一般纳税人是500万达标。一点影响也没有?虽然税局不一定以蛋糕房是否摆放桌椅来定属于哪类,比如看营业执照范围看餐饮许等资质证明。但是按照36号文对餐饮服务的解释,如果卖蛋糕虽然有资质证明但是却没有提供饮食场所可能也会存在一些争议。所以经过以上分析看来蛋糕店摆放桌椅在税务上还真是有有趣的税务问题。

2:堂食和打包带走,东西一样税一样吗?
 
关于这个问题在未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下,这个问题还真的挺有意思的呢。那么我们先回顾下营增并行下这个问题的相关文件吧。
 
A: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文号:国税函[1996]261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6-5-20 失效日期:2012-1-1)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经营烤鸭等熟制食品征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字「1996」00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于纳税人经营烧卤熟制食品如何征收收流转税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法规,饮食业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销售货物则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当征收营业税;而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应当征收增值税。
 
96年广西地方税局就烤鸭问题缴纳什么税请示总局,然后总局对烤鸭类熟食问题单独做了一个规定。这个应该算总局最早对此问题下的文。
 
B: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1-24)
 
现将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61号)同时废止。
 
C: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3-4-22).
 
现将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本公告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在2013年总局还在对此问题重申,并单独出文。虽然其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一致。重申可以从侧面反映此问题在实务中存在不少问题,或者各地对此问题有太多的疑惑所以重申。其实此问题和上面的蛋糕店存在相同问题。就是如何认定是否符合餐饮服务。如果餐饮服务仅仅提供的是外卖服务,那提供的就不是餐饮服务了,如果是一般纳税人的话,那属于销售食品适用税率就是17%或者13%。如果餐饮服务企业(一般纳税人)提供堂食还提供外卖服务。此时就涉及到适用税率的问题了。都统一按照适用税率6%?如果经营收入中大部分来自外卖收入呢,也按照餐饮服务的6%?还是说营业收入中大部分收入来自堂食就按照6%?还是说参照营业税下规定堂食按照6%,外卖按照3%?这些问题36号文还看不出来,总局后续的细则是否会提到呢?所以堂食和带走还真是个问题。
 
3:会员费按照营业税习惯来交税,是多交税了?
 
对于会员费在增值税和营业税下,两者规定不同。其中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是征收的。那么全面增值税下,生活服务业还是按照营业税习惯缴纳会员费的增值税是多交税了?回答这个问题,先回顾一下营业税下关于会员费缴纳营业税与增值税的规定。具体条文如下:
 
营业税条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发[1995]7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5-4-26)
 
关于会员费、席位费和资格保证金征税问题:对俱乐部、交易所或类似的会员制经济、文化、体育组织(以下筒称会员组织),在会员入会时收取的会员费、席位费、资格保证金和其他类似费用,应按营业税有关法规确定适用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会员组织收讫会员费、席位费、资格保证金和其他类似费用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这些费用款项凭据的当天。会员组织的上述费用,如果在会员退会时予以退还,并且帐务上直接冲减退还当期的营业收入,在计征营业税时可以从当期的营业额中减除。
 
增值税条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文号:财税[2005]165号 发文日期:2005-11-28)会员费收入: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那么对于营改增企业,比如生活服务类企业收取的会员费就按照[2005]165号文操作?后续增值税细则或者后续补充文件是否对此问题是否涉及呢?对于全面营改增后会员费的增值税问题是按照所谓的两张皮(老增值税和新增值税),分别沿用以前政策,我们暂时不知。虽然我们可以按照增值税的原来推,可以我们知道我们这除了原理还是原则还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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