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基金公司税收自查方案(2013年度)

来源:苏州地税 作者:苏州地税 人气: 时间:2013-04-10
摘要:一、自查对象? (一)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包括公募基金公司和私募基金公司; (二)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 二、自查年度? 一般自查2011年至2012年两个年度的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

一、自查对象?
(一)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包括公募基金公司和私募基金公司;
(二)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

二、自查年度?
一般自查2011年至2012年两个年度的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自查重点
(一)营业税自查
1.买卖金融商品营业税自查。
(1)自查买卖金融商品价差收入的准确性。证券公司采用估值系统核算股票、债券等金融商品的成本及公允价值,估值系统与自营交易系统、行情系统对接,相关数据直接生成。对于本期卖出的金融商品,根据估值表自查成本结转是否正确,价差收入的计算是否准确。特别注意股票分红派息后的成本计算是否准确。
(2)自查金融商品分红派息收入的准确性及完整性。持有金融商品期间取得的分红、债券利息收入,均在金融商品转让时缴纳营业税。通过查询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公告及债券的派息公告等,自查金融商品的分红、利息收入计提是否正确。
(3)自查是否存在跨年度结转的买卖金融商品价差负差。自查是否存在利用买卖金融商品价差负差结转至下一年抵减计税营业额的情形。
(4)自查买卖金融商品的价差收入核算是否正确,是否未严格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划分计算,是否扣除了金融商品买卖的交易税费,造成少申报缴纳营业税。

2.经纪业务收入自查。
(1)自查经纪业务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是否准确、完整,对于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收入,自查信息系统后台导出的自查期间的成交清算汇总表是否与账面数据一致。
对于基金分盘佣金收入,自查证券公司相关业务系统导出的数据是否与账面数据一致;自查证券公司与基金公司签订的基金分盘协议,自查协议中约定的费率是否与业务系统设定的费率一致;关注与基金公司的资金往来情况,自查是否存在应确认未确认的收入,暂挂应付或预收账款的情况。
(2)自查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自查准予扣除的费用是否真实、准确,可通过集中交易柜台系统后台导出的业务数据进行自查、核对。自查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是否准确。

3.融资融券业务利息收入自查。
(1)自查融资融券利息收入计提是否准确,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系统导出数据与账面数据进行核对。根据全年的融资融券业务情况,按照证券公司公布的融资融券利率,自查利息收入计提的准确性。
(2)自查融资融券利息收入的计提是否及时、完整,是否有跨期情况。通常,融资融券业务的计息周期与银行计息周期相同,每月20日为结息日,21日至月末的利息计入下一个月度/年度。自查融资融券利息的计提周期是否遵循一贯性原则,是否存在人为调节结息日,从而少计利息收入的情况。

4.投行业务收入自查。
(1)自查投行业务相关收入的准确性,自查财务顾问合同、改制辅导合同、保荐合同及证券承销合同,审查各类合同、协议的主要条款,自查账面确认的收入是否与合同内容一致;
(2)自查投行业务收入的完整性,自查投行业务相关的资金流水,审查是否存在应确认、未确认的收入;
(3)自查保荐及承销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从已发行上市的公司取得的收入,可通过查询相关的上市公告等公开信息进行自查。

5.资产管理及基金管理业务收入自查。
(1)自查资产管理业务收入的准确性及完整性。对于集合理财产品管理费收入,应根据证券公司网站公布的各理财产品管理人报酬计提比例及每日资产净值情况进行自查;对定向及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收入,应自查相关的资产管理合同或协议,根据合同或协议的内容对相关收入进行自查。同时,自查各项理财专户的资金流水和管理费的划拨情况。
(2)自查资产管理业务收入的及时性。根据合同或协议及估值系统计提的管理费,自查是否按期及时确认、结转收入;自查是否存在长期挂账(各项理财专户)而不确认收入的情况。
(3)基金公司的基金管理费收入自查。根据基金净值与基金管理费计提比例,自查各基金产品专户的资金流水,收取的基金管理费的划拨情况。
(4)基金公司的手续费收入自查。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转换费等手续费收入于交易日按照约定的比例收取。自查各基金产品专户的资金流水和手续费的划拨情况。
(5)基金公司的销售服务费收入自查。按照适用基金的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基数和年费率计算,自查适用基金产品专户的资金流水,基金公司收取的销售服务费的划拨情况。

6.财务顾问、咨询业务收入自查。
(1)自查财务顾问及咨询业务收入是否准确、完整和及时。自查财务顾问及咨询合同或协议、以及收款情况,自查是否存在未及时开具发票、确认收入的情况;自查账面确认的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或协议约定的相关条款一致;各项往来科目明细,自查是否存在应确认而未确认的顾问及咨询业务收入;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条款,自查是否及时确认了相关收入,是否存在延迟确认的情况。

7.自查的主要科目或事项:
(1)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收入、融资融券代理买卖收入,证券承销业务收入,财务顾问业务收入、改制辅导业务收入、保荐业务收入,证券承销业务收入、资产管理业务等”。主要自查相关的原始凭证、发票和资产管理合同或协议,管理费的划拨情况;自查信息系统后台业务数据与账面数据是否一致。
(2)业务管理费—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主要自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计提是否准确。
(3)利息收入—融资融券业务利息收入、买入返售业务。自查原始凭证,并根据买入返售业务资金流水及利率测算相关利息收入。
(4)投资收益。自查金融商品卖出时,成本结转的准确性;自查分红派息计提的准确性、完整性。
(5)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自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债券为主)的派息金额。
(6)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自查账面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资金流水是否与业务系统的资金流水一致。
(7)基金管理费、手续费和销售服务费收入。自查计提的基金管理费是否准确和基金管理费的划拨情况。
(8)应付账款或预收账款等往来科目,自查明细科目,自查是否存在未确认收入的应税收入。
(9)已缴税金与已提、已申报税金是否一致,自查“应交税金”、“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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