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基金公司税收自查方案(2013年度)

来源:苏州地税 作者:苏州地税 人气: 时间:2013-04-10
摘要:一、自查对象? (一)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包括公募基金公司和私募基金公司; (二)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 二、自查年度? 一般自查2011年至2012年两个年度的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

(二)企业所得税自查
1.收入总额的自查。一是自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汇兑收益、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二是自查各种收入的确认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将已实现的收入挂在往来账或体现在账外而不确认收入的情况。

2.自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
一是自查税前扣除的各项支出、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是否属于当期的、相关的合理性支出,主要自查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支出、证券承销业务支出、保荐业务支出、资产管理业务支出、利息支出等项目。
二是自查是否存在多列费用的情况,自查“业务及管理费”账户,核实是否将与经营无关的费用计入费用类账户。自查费用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虚开发票虚增成本;根据员工考勤记录、工时记录、工资标准等,自查是否存在虚增人员工资、奖金套取现金情况。
三是自查固定资产的折旧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擅自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多提折旧的情况。
四是对各项资产税务处理的自查,重点自查是否准确界定各项资产,有无将资本性支出一次性税前扣除;有无将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及形成的资产,在税前扣除或摊销。
五是自查企业填报的各项损失,重点自查企业是否存在虚报财产损失、虚报投资性支出损失和虚报借款的坏账损失等虚增成本的情况。

3.对基金公司经营成本自查。自查是否存在虚列代理手续费、尾随佣金;税前扣除的风险准备金是否超标;是否存在虚列业绩报酬;私募基金参投的信托计划、购买的理财产品发生的亏损结转当期损益是否符合会计原则;是否虚增股权转让成本;私募基金支付信托计划、理财产品的其他成本支出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4.自查的主要科目或事项。
(1)营业收入,主要自查“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基金管理费收入”、“基金手续费收入”、“基金销售服务费收入”、“利息净收入”、“投资收益”、“汇兑收益”、“其他业务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并结合“应付账款”、“预收款项”等往来科目明细,自查是否存在应确认而未确认的收入。
(2)其他收入,主要自查“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待处理财产损益”、“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资本公积”、“现金”、“银行存款”等。
(3)营业成本,主要自查“业务及管理费”、“营业税金及附加”、“资产减值损失”、“其他业务成本”、“应交税金”。
(4)其他扣除项目,主要自查“营业外支出”和对应的“固定资产清理”、“待处理财产损益”、“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各项准备金科目。
(5)纳税调整增加额,主要自查“应付职工薪酬”、“应付款项”、“业务及管理费”、“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收益—按权益法核算的联营公司的投资收益”、“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经纪人佣金支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预计负债”、“递延收益”等科目。
(6)纳税调整减少额,主要自查“应付职工薪酬”、“业务及管理费”、“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预计负债”、“递延收益”等科目。
(7)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主要自查“利润分配”等科目。
(8)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主要自查政策适用、真实性及计算是否正确,同时自查“营业外支出”科目。
(9)本期累计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主要自查“所得税”、“应交税费”科目。

(三)个人所得税自查
1.自查是否按规定全员、全额地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企业发放的各种名目的奖金、补贴、实物、提成以及其他应税收入是否按规定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向股东派息分红是否足额代扣代缴税款,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2.自查企业的大额发票报销现象,是否存在个人以发票列支成本充抵个人收入的问题。
3.自查是否存在利用企业资金支付个人消费性支出或购买家庭财产而未计个税的情况。
4.投资方委派的管理层,在本公司领取工资,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税;是否存在利用劳务派遣、临时工、实习生等方式变更工资、福利发放问题。
5.自查企业支付给介绍客户的经纪人的回扣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公司开展各类促销活动、商务活动中赠送给客户的赠品、礼品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外聘专家讲座或当业务顾问等支付的劳务费是否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聘请非本公司人员开展相关的证券业务,如按照开户的数量支付的奖励或抽成等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自查的会计科目或事项。
(1)工资、薪酬所得,主要自查“应付职工薪酬”、“应付款项”、“应收款项”、“业务及管理费”、“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等科目,同时自查“应付职工薪酬”明细账、工资计算表及职工花名册及相关原始凭证。
(2)劳务报酬所得,主要自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其他业务支出”、“业务及管理费”、“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自查与经纪人签订的委托/居间合同等。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主要自查“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应付利润”和“利润分配”等科目,自查公司章程、股利及红利分配方案等。
(4)财务租赁所得,主要自查“业务及管理费”、“待摊费用”等科目和相应货币资金等科目,自查租赁合同、协议等情况。
(5)其他所得,主要自查“其他业务支出”、“业务及管理费”科目和相应货币资金等科目。

(四)其他地方税种自查
1.印花税。
自查资产管理合同、保荐合同、承销合同等各类合同是否按规定粘贴印花税票或缴纳印花税。自查记载资金的账簿按规定计算贴花后,“实收资本(或股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增加部分是否补贴印花。自查企业是否存在签订无金额的框架合同时未贴印花税或仅贴5元印花,实际结算时未按规定补贴印花税的现象;自查是否按照规定申报期限申报缴纳印花税。

2.房产税。
自查房产税计税依据计算是否准确,是否足额申报缴纳房产税;自建的房产价值计算是否准确;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是否计入房产价值;对房产进行改造增加房产价值的,是否及时入账等,足额计算缴纳房产税;公司股东将股东自有房产无偿给公司使用的,是否申报缴纳房产税。

3.其他税种:自查土地、车船使用情况,看是否已正确计算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其他地方税种。

(五)发票问题
主要自查取得发票相关业务是否真实发生,以及是否存在以不合法发票入账问题,虚增费用,造成企业所得税申报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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