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2]2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条款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4-20
摘要: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关于财税[2012]27号文件的总结及特殊问题的个人理解

  一、税收优惠方式:

  1、定期减免: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

  2、低税率:15%、10%;

  3、不征税收入:即征即退增值税款;

  4、全额扣除:职工培训费用;

  5、加速折旧:适当缩短折旧年限,2年、3年;

  二、享受优惠条件

  三、享受优惠程序:

  年度终了4个月内,作为事先备案类管理项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四、特殊问题的个人理解,

  本通知第1、2、3、17、23条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经认定后,在 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并享受至期满;如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应在取得相关资质起,就其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举例说明:

  案例1、CM软件设计公司2010年开始获利,如果2011年同样获利,2011年11月份取得相关资质,根据上述条款,该公司虽然2010年获利,但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也就是说,2011年为计算优惠期的第1年,该公司2011—2012年免税,2013—2015年减半;

  案例2、CM软件设计公司2011年开始获利,但资质是在2012年8月份取得的,根据上述条款,2011年为计算优惠期的第1年,该公司2011—2012年免税,2013—2015年减半,但资质是2012年8月份取得的,也就是说实际上,2011年不享受免税政策,2012年免税,2013—2015年减半;

  案例3、CM软件设计公司2015年开始获利,但取得的资质是在2015年8月份,根据上述条款,该公司优惠期开始年度为2015年, 2015—2016年免税,2017—2019年减半;

  案例4、CM软件设计公司2011年开始获利,但取得的资质是在2015年8月份,根据上述条款,该公司优惠期开始年度为2011年, 2011—2012年免税,2013—2015年享受减半,由于资质2015年8月份取得,该公司实际上仅2015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案例5、M软件设计公司2011年开始获利,但取得的资质是在2016年8月份,根据上述条款,该公司优惠期开始年度为2011年,2011—2012年免税,2013—2015年减半,由于资质是在2016年8月份取得,故该公司实际上没有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

  案例6、M软件设计公司2017年开始获利,但取得的资质是在2017年8月份,根据上述条款,该公司优惠期开始年度为2017年,2017—2018年免税,2019—2021年减半;

  案例7、M软件设计公司2018年开始获利,但取得的资质是在2017年8月份,根据上述条款,该公司优惠期开始年度为2017年,2017—2018年免税,2019—2021年减半;因2017年为亏损,故2017年未享受免税优惠;

  案例8、M软件设计公司2018年开始获利,但取得的资质是在2019年6月份,根据上述条款,该公司优惠期开始年度为2017年,2017—2018年免税,2019—2021年减半;由于2019年6月份取得资质,故2017—2018年不能免税,2019—2021年减半;

  案例9、M软件设计公司2022年开始获利,取得的资质是在2012年6月份,根据上述条款,该公司优惠期开始年度为2017年,2017—2018年免税,2019—2021年减半,过了优惠期,企业未享受该优惠政策。

  根据上述案例,我们可总结如下:

  如果2011年获利,无论何时取得资质,2011年都为优惠期的开始。

  如果2011年以后年度获利,哪年开始获利就为优惠期的开始,但最晚不得超过2017年。

  如果2017年以后获利,那么2017年为优惠期的开始。

  以上,是否正确还请相关同行予以指正。

  志浩 2012-5-5

  于佳美 菏泽

财税[2012]27号文件公布后,对2011年1月1日后按照原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2-06-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对2011年1月1日后按照原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在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布前,凡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可依照原认定管理办法申请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减免税优惠。

  在《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布后,按新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对已按原认定管理办法享受优惠并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新认定管理办法条件的,应在履行相关程序后,重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申报纳税。”

标签: 制造业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