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 1.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 2.承担政府任务; 3.从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和社会团体,以及承担污水垃圾处理等公益职能的其他单位; 4.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发生严重亏损的纳税人。 二、符合房产税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提交《房产税困难减免申请表》、与减免理由相关的资料等,具体报送资料请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以上纳税人所提交资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如为复印件应加注“此件由我单位提供,与原件一致”字样(盖印章或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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