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税发[1994]15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来源:shui5 作者:shui5 人气: 时间:1994-01-18
摘要:资源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因无法准确提供移送使用量而采取折算比换算课税数量办法的,具体规定如下:(一)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渝国税发[1994]15号      1994-01-18

  现将<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自产自用产品的课税数量

  资源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因无法准确提供移送使用量而采取折算比换算课税数量办法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二)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二,自产自用产品的范围

  资源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中所说的自产自用产品,包括用于生产和非生产两部分.

  三,资源税扣缴义务人适用的税额规定如下:

  (一)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二)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四,新旧税制衔接的具体征税规定

  (一)1994年1月1日以前储备的盐,1994年1月1日以后动用的,在动用时由动用单位按动用量依照新的资源税条例规定及税额缴纳盐资源税.

  (二)1994年1月1日以后储备的盐,按新的资源税条例规定在盐的出场(厂)环节纳税.

  (三)1994年1月1日以前出场(厂)的未缴纳盐税的盐,到1994年1月1日以后销售的,在运销环节由运销单位按新的资源税条例规定缴纳资源税.

  (四)1994年1月1日以前签订的销售合同,1994年1月1日以后供货的,依照新的资源税条例规定及税额缴纳资源税.

本文章更多内容:1-2-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