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前已购固定资产残值折旧年限调整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9-09-12
摘要:问:我公司存在大量2008年以前购买的固定资产,新税法执行后我们是否可以根据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和残值率继续折旧? 答:最新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问:我公司存在大量2008年以前购买的固定资产,新税法执行后我们是否可以根据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和残值率继续折旧?

    答:最新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对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
    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可见残值率和折旧年限都可以依据新税法进行调整!国税函[2009]98号出台以前,本网问题解答与该文件不一致的,一律以新文件的解答为准!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