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纳税人如何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段晖 人气: 时间:2016-08-25
摘要:项目所在地预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计税依据:预缴增值税税额;2、税率和征收率:项目所在地的城建税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主管税务机关: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就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执行问题进行了明确。

项目所在地怎样预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依据财税【2016】74号文件,项目所在地预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计税依据:预缴增值税税额;

2、税率和征收率:项目所在地的城建税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3、主管税务机关: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实务案例:

A市某建筑公司于2016年5月1日中标B市某项目,2016年7月1日收到第一笔工程款1000万元。假定B市项目所在地城建税税率为5%,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

案例分析:

1、A市建筑公司应当向B市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预缴增值税=1000÷(1+11%)×2%=18.02万元。

2、A市建筑公司应当向B市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建税=18.02×5%=0.9万元,教育费附加=18.02×3%=0.54万元。

机构所在地怎样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第二条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依据财税【2016】74号文件,项目所在地预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计税依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2、税率和征收率:机构所在地的城建税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3、主管税务机关: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实务案例:

A市某建筑公司于2016年5月1日中标B市某项目,2016年7月1日收到第一笔工程款1000万元。假定本月无其他收入,符合条件的进项税额为70万元;A市机构所在地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

案例分析:

1、A市建筑公司本月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1+11%)×11%=99.10万元

本月应纳增值税=本月销项税额-本月进项税额=99.10-70=29.10万元

2、A市建筑公司本月向A市主管国税机关实际缴纳增值税=本月应纳增值税-本月异地预缴增值税=29.10-18.02=11.08万元。

3、A市建筑公司应当向A市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建税=11.08×7%=0.78万元,教育费附加=11.08×3%=0.33万元。

风险提示:

1、增值税需要在项目所在地就地预缴,而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需要在项目所在地就地申报缴纳。

2、增值税需要在机构所在地汇总申报,而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需要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但不需要汇总申报。

3、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城建税时,其机构所在地和项目所在地的税率差,不需要补税。

也就是说,在向A市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城建税时,计税依据是实际缴纳增值税额11.08万元,而不是应当缴纳增值税29.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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