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2004]43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2-09
摘要:纳税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保管、使用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违反规定发生被盗、遗失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4]43号          2004-02-09

  税屋提示——
  1.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第二条、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条、第七条条款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鉴于《安徽税务》自2004年1月起停刊,不再办理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声明,为了加强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管理,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声明的办理等事项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保管、使用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违反规定发生被盗、遗失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弄虚作假、虚假申报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条款废止]为了便于国税机关和纳税人查找、核对被盗、遗失的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全省国税部门管理的纳税人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和有关税务证件,统一暂定在《新安晚报》上刊登“被盗、遗失声明”。

  三、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的范围: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管理的各类普通发票;

  (二)发票准购证;

  (三)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包括涉外税务登记证件);

  (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四、“被盗、遗失声明”的内容:

  (一)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声明内容包括:纳税单位或个人名称、发票种类、发票名称、份数、字轨号码、是否加盖财务章;

  (二)被盗、遗失《发票准购证》声明内容包括:购票单位或个人名称、经营行业、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准购证字轨号码;

  (三)被盗、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声明内容包括:纳税单位或个人名称、地址、税务登记证件种类、税务登记代码;

  (四)被盗、遗失“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声明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地址、外出经营地,销售货物名称、数量、总值,证明单字轨号码。

  五、刊登“被盗、遗失声明”的程序:

  (一)纳税人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的,要及时向所在地主管国税、公安机关报失;

  (二)[条款废止]主管国税机关在对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锐务证件的纳税人按规定予以处罚的同时,责成其填写《被盗、遗失税务票证列出声明登记表》;

  (三)[条款废止]《被盗、遗失税务票证刊出声明登记表》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盖章后,由纳税人直接寄至《新安晚报》社(指定专人负责办理,邮政编码:230001,收件人地址:合肥市六安路99号新华大厦1102室合肥点艺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收件人姓名:尹樱子,联系电话:13339103177)。

  六、[条款废止]本着做好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的原则,经与多家刊登媒体反复协商、询价比较,确定每条“被盗、遗失声明”的收费标准为100元(双方认可的优惠价)。

  各级国税机关在此标准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加收任何费用。挂失刊登费由纳税人直接存入刊登单位账户(收款人姓名:尹樱子,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收款人账号:9559980660272616310)。

  七、[条款废止]刊登单位在收到信函和款项后7日内刊出“被盗、遗失声明”。纳税人在《新安晚报》上办理“被盗、遗失”声明后,主管国税机关可按有关规定为纳税人重新办理发票准购证、税务登记证(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等。

  八、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普通发票和有关税务证件的管理。对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和有关税务证件的纳税人,必须严格依法处理,并及时为其办理刊登“被盗、遗失声明”的相关手续。

  特此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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