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发[1990]1174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经营的租赁企业逾期租金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0-09-18
摘要:对外商投资经营的租赁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逾期在6个月以上的应收未收租金,由企业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后,在1990年和1991年两个年度内可暂不计入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待所欠租金收到后,即计算收益,照章纳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经营的租赁企业逾期租金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0]1174号            1990-09-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据反映,目前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应收的到期租金拖欠情况较为严重,直接影响企业的收益,使企业当期的利润失实。考虑到租赁行业的特殊性,经研究,对外商投资经营的租赁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逾期在6个月以上的应收未收租金,由企业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后,在1990年和1991年两个年度内可暂不计入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待所欠租金收到后,即计算收益,照章纳税。

国家税务局

1990年9月18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