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及征管新规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  为进一步完善国际税收征管体制,推进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促进我国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2008年2-3月份,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8号)...

  为进一步完善国际税收征管体制,推进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促进我国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2008年2-3月份,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58号)3份文件,规定从2008年4月1日起,在天津、上海、江苏、四川、福建、湖南6个地区试点,实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管理,并对其税收征管进行了明确。

  一、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的税务备案制度

  按照以上3项税收政策规定,在试点6个地区所注册的境内机构(以下简称境内机构),到试点地区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5万美元)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应当事先持相关合同复印件到辖内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并填报《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如果,境内机构办理等值在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的不进行税务备案管理。

  同时,文件还明确非试点地区注册的境内机构在试点地区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以及试点地区注册的境内机构在非试点地区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应按现行规定办理。

  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对象及范围

  (一)税务备案对象

  主要是指境内机构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服务贸易5万美元以上(含5万美元)对外支付的,需要办理税务备案。如果是个人对外支付不适用此规定。

  (二)税务备案范围

  税务备案的范围主要包括:运输(不含国际海运)、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金融服务(包括担保费,但不包括利息)、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而发生的对外支付。

  三、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受理

  (一)备案与税收管理流程。主管税务机关的地市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工作,具体执行仍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 汇 发 [ 1 9 9 9 ] 3 7 2 号 文件规定办理。其管理分工为,主管国家税务局负责受理境内机构提交的《备案表》,并将其传递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主管国家税务机关传递的《备案表》提供的信息,进行税收征管。

  (二)境内机构备案申报

  首先,境内机构在银行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5万美元)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时,应当事先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备案手续,并通过以下方式领取《备案表》:

  1、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窗口领取;

  2、省、市两级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

  3、自行复印空白表备用。

  其次,境内机构应如实填写《备案表》,打印一式四份并签章后,附送合同或协议2份向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第三,境内机构在办理税务备案后7日内,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履行申报纳税手续,或就相关的税务事项作出说明。

  (三)税务机关备案受理。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在接到境内机构的备案申报后,应对《备案表》所填内容与相关合同协议进行核对并确认无误后,现场填写《备案表》中“主管国税机关填写”相关内容,编制《备案表》流水号,并在《备案表》原件及3份复印件上签章。其《备案表》原件及1份复印件退还境内机构,留存《备案表》复印件2份。试点省市的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所刻制税务备案专用章,应向同级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后方可生效使用。

  (四)境内机构银行支付。境内机构完成税务备案手续后,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签章的2份《备案表》(原件与复印件),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单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对外支付手续,用以替代现行规定要求的税务凭证,并根据现行规定提交其他单证。银行在办理有关对外支付手续后,应在《备案表》原件上签章。

  另外,境内机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境内机构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交合同复印件,向银行只需提交境内机构填报并签章的《备案表》就可以了。

  四、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的税收征管

  《备案表》是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服务贸易对外支付项目进行税收征管的依据。其具体税收管理如下:

  (一)备案启用时限。受理备案的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自境内机构办理税务备案之日起3日内,将留存的《备案表》1份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同时,主管地方税务局应当定期到主管国家税务局取回《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原件及合同复印件,以保证应征税款及时征收。

  (二)税收征管时限。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7日内,主动要求境内机构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并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作出征、免税判断,及时进行税收征管。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将境内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对外支付附表,与其提供的《备案表》信息进行比对。

  如果纳税人需要适用税收协定或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相关境内机构需在办理纳税申报或就税务事项作出说明时,提交协定对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人为对方国家居民的《居民身份证明》。

  (三)备案档案管理。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为境内机构建立服务贸易对外支付项目税收管理档案,做到一户一档。境内机构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境内机构的对外支付档案应当在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并入境内机构的纳税档案。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