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及纳税筹划

来源:税务筹划网 作者: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9-02-17
摘要: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及纳税筹划   一、引言   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同年12月6日由国务院公布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


  (2)小型微利企业的筹划。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按照便于征管的原则,《实施条例》界定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小型微利企业分为小型微利工业企业和小型微利其他企业。前者同时满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三个条件;后者同时满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三个条件。因此,小型企业在设立时首先需认真规划企业的规模和人数,规模较大时,可考虑分立为两个独立的纳税企业;其次要关注年应税所得额,当应税所得额处于临界点时,需采用推迟收入实现、加大扣除等方法,降低适用税率。

  (三)扣除项目的筹划

  企业所发生的支出,是否准予在税前扣除以及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大小,直接决定着企业应纳税额的大小,进而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税负的高低。新《企业所得税法》放宽了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和范围,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从而扩大了税收筹划的空间,成为新税筹划的重点。

  (1)工资薪金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即工资从限额扣除转变为全额扣除。当然,相应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也提高了。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意味着职工教育经费可全额扣除。尽可能多地列支工资薪金支出、扩大税前扣除应是税收筹划的基本思想,可采用的措施有:1)提高职工工资,超支福利以工资形式发放;2)企业股东、董事等兼任管理人员或职工,将报酬计入工资;3)增加职工教育、培训机会;建立工会组织,改善职工福利。

  (2)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筹划。《实施条例》没有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广告费扣除限额较以前的基本扣除限额2%和8%有所提高;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较以前的5‰明显提高,且可向以后年度结转。因此,企业的部分宣传完全可以不再通过广告公司策划,而是将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当作礼品赠送给客户,以达到广告的目的,同时又可降低成本。

  (3)设立分公司的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当汇总纳税。这意味着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必须和总机构、其他分支机构合并纳税。合并纳税可以互相弥补亏损,从而减轻整个企业的税收负担。当企业扩大生产经营需要到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时,可以先考虑设立分公司,因为经营初期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合并纳税可使外地发生的亏损在总公司得到冲减,减轻了总公司的负担。一旦生产经营走向正轨,产品打开销路,可以盈利时,应考虑转为子公司,在盈利时享受当地税收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充分考虑了与现行法律、政策的衔接,对税率、税前扣除和税收优惠等方面进行了整体的优化和修改,对促进各类企业公平竞争、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企业在准确地把握税收法律、政策,增强纳税意识的同时进行合理纳税筹划、减少涉税风险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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