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方依税费约定未交税,为何被判逃税罪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人气: 时间:2022-01-07
摘要: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股权转让方依税费约定未交税,为何被判逃税罪

  大家好,我是华税的税务律师朱曼。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个在存在税费约定的情况下,个人股权转让后未缴纳税款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也想借此提醒诸位自然人股东,在股权转让后也要多关注税款缴纳的问题。

  案件背景

  在我们今天分享的案例中,有三位自然人股东共同出资成立一家公司,我们分别称为甲、乙、丙。在2011年的时候,甲、乙、丙协商后将公司全部股权以4500万元转给自然人A和B,但是之后三人均未进行纳税申报。当地税务局认为甲、乙、丙需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印花税,并在2015年9月14日、2016年1月5日两次向三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限三人在收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到税务局缴纳相关税款。在这情况下,只有丙按要求缴纳了他应该承担的税款,甲和乙均未按要求缴纳税款。

  随后,三人均因涉嫌逃税罪被当地公安局立案侦查,然后被检察院指控逃税罪。

  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乙的辩护人提出,其实之前三人有过约定,股权转让所涉及的所有税费和债权由甲、丙承担,乙未实际取得涉案股权的转让款,在未取得实际所得的情况下,不是纳税义务人;同时乙也没有逃税的故意,不构成逃税罪。

  但是,法院认为,乙和甲、丙之间的约定不能免除乙缴纳税款的法定义务,所以不支持。最终乙被判逃税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华税分析

  根据个人所得税相关税法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5日内应当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在扣缴义务人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往往会向纳税人发出追缴通知,要求纳税人缴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若纳税人未依法补缴,则很容易涉嫌逃税罪。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关于逃税罪的规定是,“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案中,二审法院认为乙将所持股权全部转让后,作为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没有代为扣缴、并已收到全部股权转让款的情况下未依法纳税申报,且在地方税务局根据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计算出其应纳税款,并两次下达缴税通知后,乙既未向税务机关提出异议,又未缴纳相应税款,其行为符合逃税罪的构成要件。

  实际上,我们认为,如果乙在案件早期操作得当的话,完全是有可能避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我们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总结了逃税罪具体适用过程中遵循以下五个原则:

  1、逃税案件以行政处罚作为前置程序;

  2、逃税行为需符合逃税罪的犯罪构成;

  3、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行为人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4、行为人超过了税务机关的规定期限而不接受处理、处罚时,司法机关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5、行为人在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不再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逃税罪阻却事由。

  当然,纳税人接受行政处罚后,并不意味着其申请行政复议权和提起行政诉讼权的灭失。我们建议,对于像案例中乙那样的个人股东,特别是还只是初犯的情况下,在接到税务机关追缴通知的时候,一定要先积极采取措施,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避免被追究刑事责任。在这之后,再结合自身情况考虑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旦等到案子进入公安机关立案阶段了,再进行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就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了。

  同时,在股权转让前与他人进行过相关税费约定的,虽然目前司法实践中不认为税费承担条款是无效的,但是民事主体之间的税费承担条款并不影响股权转让方在税法上的纳税义务。对于未及时履行缴纳税款义务的,股权转让方在缴纳相关税款、滞纳金甚至罚款后,可以通过民事方式向其进行追偿。不过,如果股权交易时间间隔比较久远,之前约定的税费承担方在那时可能也无力进行补偿。因此,我们建议自然人股东在进行股权转让后,应及时督促税费承担方履行代为缴纳税款的义务。

  来源:华税



  2009年1月的案例——

华谊兄弟的股权转让腾挪术

  从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公司到今天的超级大腕,多轮私募股权融资对华谊兄弟居功至伟。

  但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在不断出让股权获得融资的同时,王氏兄弟的股权比例居然持续提高。个中奥妙,值得探究。

  几年前,华谊初创的时候,还躺在北京一个不知名的小角落。人们难以想象,几年以后,陈道明、葛优、夏雨、胡军、李冰冰、范冰冰、佟大为等国内大腕都被其收归旗下,刘德华、杨紫琼、关之琳、刘嘉玲、吴君如等都曾经与其有过亲密合作。

  凭借《大腕》、《天下无贼》、《集结号》等影片,“华谊兄弟”近年来迅速崛起于国内影视圈。华谊兄弟的大股东王氏兄弟不仅是拍电影的高手,更是个资本运作高手。

  2000年至今,华谊兄弟先后获得多次私募股权融资,融资金额总计大约4亿元,但王氏兄弟的股权不但没有被稀释,还一度有所提高。其资本运作手法颇令行业人士欲学而不得。在不断出让股权获得融资的同时,还能保证股权比例持续提高,兄弟俩玩的是什么手法?

  其实,这种手法在西方被称之为“股权融资+股权回购”。我们可以看看王氏兄弟如何利用资本运作,一步一步孵化一个庞大的华谊。

  首次引进财务投资者

  “华谊兄弟”的前身华谊兄弟广告公司,由王中军兄弟于1994年创办。真正让华谊兄弟得到转型机会的,是资本运作。华谊兄弟得到的第一笔商业投资,是在拉赞助的过程中遇到的太合集团,后者主要扮演财务投资者的角色。

  2000年3月,太合集团出资2500万元,对华谊兄弟广告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并将公司变更为“华谊兄弟太合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太合集团与王中军兄弟各持50%股份。

  太合入股的条件是,王氏兄弟在适当时机回购该笔股权,使太合获利退出。2001年,王氏兄弟从太合控股回购了5%的股份,以55%的比例拥有绝对控股权。

  正是太合投入的2500万元,使华谊兄弟在制片领域迅速完成了初始扩张。到2004年,华谊兄弟已占国内35%的票房,出品的影片数量占内地总量的13%。

  回购太合股权,引进TOM集团

  2004年底,一直在国内谋求机会的TOM集团,表示有意入股华谊兄弟。王氏兄弟觉得正好可以借此机会,回购太合集团的股权。随即,TOM集团与王氏兄弟达成合作意向:TOM集团向华谊兄弟投资1000万美元,其中500万美元用于购买华谊兄弟27%的股权,另500万美元认购华谊兄弟年利率为6%的可转债。

  王氏兄弟为了确保在此过程中不丧失控股权,华谊兄弟先以7500万元、溢价3倍回购太合集团手中45%的股份,太合集团以300%的回报全身而退。太合集团退出后,“华谊兄弟太合影视投资有限公司”旋即更名为“华谊兄弟传媒集团”。王氏兄弟回购了太合45%股权之后,成为100%控股人,再将27%的股权转让给TOM集团,同时向太合定向发行可转债。

  此时,王氏兄弟股权比例为73%.在大约同一时间,华谊兄弟再引进一家风险投资机构“信中利”,以70万美元的价格转让了3%的股权给后者,王氏兄弟股权比例降至70%.

  这轮私募,王中军兄弟总共获得资金1070万美元(8850万元人民币)。除去购买太合集团股份所花的7500万元,剩余1300多万元。但他们所拥有的股权,则由之前的55%上升到70%,控股地位得到强化。

  游说马云入股,回购TOM股权

  2005年12月,华谊兄弟进行了新一轮私募,这次引进的对象是马云所掌控的中国雅虎。进行这一轮私募,有一个重要背景,就是TOM集团的经营业绩出现大幅下滑,急于将手中的“华谊兄弟”的股权转手套现。TOM集团向王中军表示了欲将股权转手的意思:或者王氏回购,或者协助物色合适的投资方接手。

  连续几年在影视市场的火爆,对于当时已经赚得盆满钵满的王氏兄弟来说,应该有足够的财力回购TOM的股权。但是此时,王氏兄弟的占股已经高达70%,如果再回购TOM股权的话,股权结构过于集中,不利未来的IPO运作。

  于是王中军开始寻找TOM股权的可能接受者,在他脑中闪现了最合适的人选——马云。

  王中军与马云结识于某媒体举办的论坛,当时王中军正在运作影片《天下无贼》,而马云也正在力推旗下淘宝网。双方一拍即合,于是就有了后来淘宝网和支付宝借用《天下无贼》故事的系列广告。有了这么一层合作背景,加上当时阿里巴巴的火爆,王中军建议他接手TOM的股权,他就欣然应承。

  最终商定的结果是:TOM以1600万美元的价格减持20%股权,王氏兄弟和马云联合接手,其中马云(以旗下公司中国雅虎的名义)接手15%、王氏兄弟回购5%.TOM集团所持股份还剩余7%.大约同一时段,王氏兄弟还从“信中利”手上回购了2%股权。经过这轮私募,王氏兄弟的股权由70%上升至77%.

  引入分众,为IPO铺路

  2007年,华谊兄弟展开第三轮私募。分众传媒联合其他投资者向华谊兄弟注资2000万美元。此次交易双方并未公布分众传媒这笔2000万美元的投资,换取了华谊兄弟多少股权。但据王中军自己透露,目前,王氏兄弟在华谊兄弟中仍然拥有50%左右的股份。

  王中军引进分众,主要基于两大考量:其一,分众有着媒体行业整合的经验;其二,分众传媒在纳斯达克已获得外国投资者认可,它的加盟可扫清华谊兄弟海外上市时投资者的疑虑。

  从华谊兄弟的资本运作轨迹中,不难发现,伴随着企业迅速成长,王氏兄弟不断引进后续财务投资者的股权投资,以满足企业扩张的资金需求。与此同时,不断回购先前财务投资者的股权,不仅让财务投资者得以顺利退出,自身的控股地位也得到巩固与强化。

  点评:

  “轻用其芒,动即在伤”,这是数千年前老子关于武器的告诫,在今天仍然有效。

  对于很多企业来说,资本似乎更是件秘密武器,其使用有很多条件,既是秘密武器,就不可随便动用。

  华谊在运用资本的过程中,手法的高明之处,就在于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将资本驯服为企业的工具。无论是首次引入太合集团,还是最后引入分众,华谊都巧妙地选择和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始终控股50%以上,充分保证了对企业的主动权,避免了王志东式的悲剧结局。

  华谊成功运作资本的另外一个策略,是将引入的资本额始终控制在企业发展的预期之中,既保持充足的来源,又不至于使企业最后被资本拖累,无退出的能力。而很多企业之所以失败,在于能进不能退,最典型的就是德隆,其引入的资本,远远大于其企业的“本金”。最后,资本如泰山压顶,企业无法抗击重压,逐步走向灭亡。

  华谊成功的第三个因素,在于其本身的业绩良好。资本之于投资机构与企业,意义是不同的,对于企业来说,资本永远只是一个助推器,而非企业根本,任何企业,都必须立足实业,不能为资本而资本,更不能把资本当作救命稻草。天助者,人助之,这句话更像是说明资本与实业的关系。我们可以看到,在华谊的几次引入资本的过程中,都是企业迅猛发展,出现了资金需求,而不是企业遭遇危机,需要资本救急,资本是从来不会江湖救急的,纵使真有救急,也需要“把灵魂典当给魔鬼”,以失去企业控制权而告终。

  来源:安徽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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