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财行罚决字[2022]2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4-07
摘要: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财行罚决字[2022]27号       2022-04-07

  当事人:于*

  身份证号码:140122****03103829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1]25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云财监[2021]20号),本机关和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检查了云南嘉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2021年度的执业质量。经查,你签字出具的部分审计报告的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云南曲靖**工贸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嘉腾审字[2021]C3-006号),审计收费5.8万元

  (一)未对银行存款、短期借款实施函证程序。云南曲靖**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靖**)银行存款期末余额4,021.62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21.86%;短期借款期末余额5,899.09万元,占期末负债总额的40.68%。检查发现,未对银行存款、短期借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未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或替代程序。曲靖**应收账款期末余额634.96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3.45%。检查发现,没有向债务单位发函,也未在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并执行替代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存货审计程序不到位。曲靖**存货期末余额2,552.51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13.87%,主要是汽车和配件。检查发现,审计工作底稿记录抽盘金额352.21万元,无差异,但缺少现场盘点记录,无盘点人和监盘人签字,无查看汽车和配件状况的痕迹和图片,无法确认盘点的真实性;存货有在途商品1,163.05万元,没有执行任何审计程序确认在途商品的准确性;没有抽查存货收发业务原始凭证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没有实施存货的计价测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其他重要项目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主要是:(1)曲靖**预付账款期末余额604.68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3.3%,没有向债务单位发函或执行替代程序确认期末余额的真实性。(2)曲靖**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8,773.67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47.69%,没有向债务单位发函或执行替代程序确认期末余额的真实性。(3)曲靖**长期股权投资期末余额612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3.32%,没有执行任何审计程序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期末余额的准确性。(4)曲靖**固定资产期末余额1,893.58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10.29%,没有获取固定资产的所有权证证实资产的真实准确性。(5)曲靖**待摊费用期末余额49.21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0.3%,没有抽查长期待摊费用发生的原始凭证,检查其真实性和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没有检查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政策及前后期是否保持一致,没有检查摊销额及相关会计处理是否正确。(6)曲靖**短期借款期末余额5,899.09万元,占期末负债总额的40.68%,没有检查本期各项借款偿还的会计记录和原始凭证;没有对期内增加、减少的短期借款执行审计程序,没有了解借款期限、利率、担保、质押、抵押等借款条件并与相关会计记录进行核对,没有复核借款利息是否正确;没有检查期末有无到期未偿还的借款,逾期借款是否办理了展期手续。(7)曲靖**应付票据期末余额5,020万元,占期末负债总额的34.62%,没有选择金额较大的应付票据进行函证或实施替代审计程序。(8)曲靖**预收账款期末余额837.62万元,占期末负债总额5.8%,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2,234.05万元,占期末负债总额的15.41%,没有执行任何审计程序。(9)曲靖**应付职工薪酬期末余额266.20万元,本期增加1,506.57万元,本期减少1,736.04万元,没有执行任何审计程序。(10)曲靖**本年营业收入32,182.52万元,本年营业成本29,455.44万元,没有执行任何审计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五)未编制其他事项底稿。检查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无现金流量表、期初余额、持续经营事项、关联方关系及交易和其他重要事项等的审计底稿。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23号——关联方》第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执业质量检查报告、财政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底稿、相关审计工作底稿、检查问询与记录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财行罚通字[2022]9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拟处罚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第一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202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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