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他字[1992]第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刊登侵害他人名誉权小说的出版单位在作者已被判刑后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复函[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2-08-14
摘要:经研究认为:出版单位刊登侮辱、诽谤他人的小说,原告多次向出版单位反映,要求其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出版单位未予置理。在作者为此被以***追究刑事责任后,出版单位仍不采取措施,为原告消除影响,致使该小说继续流传于社会,扩大了不良影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因此,出版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刊登侵害他人名誉权小说的出版单位在作者已被判刑后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复函[全文废止]

民他字[1992]第1号     1992-08-14

  税屋提示——依据法释[2020]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本法规自2021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民请字第10号《关于刊登侵害他人名誉权小说的出版单位在作者已被判刑后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出版单位刊登侮辱、诽谤他人的小说,原告多次向出版单位反映,要求其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出版单位未予置理。在作者为此被以***追究刑事责任后,出版单位仍不采取措施,为原告消除影响,致使该小说继续流传于社会,扩大了不良影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因此,出版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1992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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