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402刑初42号 李某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4-16
摘要:被告人李某娟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经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娟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辽0402刑初42号

  发文日期:2021-05-17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辽0402刑初42号

  公诉机关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娟,女,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4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4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陈万库,辽宁晨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以抚新检刑诉[202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赛、代理检察员武春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娟及其辩护人陈万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娟于2018年6月间,通过微信与曲某(另案处理)联系,帮助曲某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被告人李某娟找到徐某(另案处理)帮忙,通过徐某介绍,从金某1、金某2(二人均另案处理)控制的沈阳尹健振私建材有限公司,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开具了4组名头为“辽阳公路工程建设集团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449920元,税额62057.93元。被告人李某娟将上述发票转售给曲某,获利11000元。

  被告人李某娟于2019年12月2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被告人的到案经过,证人金某1、金某2、杨某、徐某、曲某、于某、孙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娟的供述与辩解,合同、银行流水、微信聊天截图等书证,审计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娟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经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娟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娟认罪、认罚,且能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交纳罚金,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能认罪、认罚,积极交纳罚金,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娟经社区矫正部门评估,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故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李某娟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罚金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李某娟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0元,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展

  人民陪审员  王文杰

  人民陪审员  孙艺萌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代书 记员  华文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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