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人社规[2021]2号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支持带动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7-28
摘要:为进一步加大创业扶持力度,支持创业就业,落实“六稳”“六保”,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有序稳定发展,根据《关于福建省创业支持资金管理使用的指导意见》(闽人社文〔2021〕7号)要求及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创业支持带动就业促进工作通知如下: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支持带动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

厦人社规[2021]2号          2021-7-28

各区人社局、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大创业扶持力度,支持创业就业,落实“六稳”“六保”,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有序稳定发展,根据《关于福建省创业支持资金管理使用的指导意见》(闽人社文〔2021〕7号)要求及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创业支持带动就业促进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创业平台建设,发挥平台吸纳创业就业作用

  (一)符合条件的创业平台可纳入创业大本营规划。符合以下条件的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及三农主题创业服务载体可择优纳入创业大本营规划,实行统一挂牌。根据入驻商事主体和创业者等方面情况,将创业大本营分为高校类、乡村振兴类、港澳台青创类、互联网类、综合类。人社部门负责实施创业人员就业登记。

  1、在厦门市注册登记一年以上。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在厦门有固定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水电、网络等基础设施完善。

  4、大本营认定时已经吸纳入驻的创业实体10户(含)以上。

  (二)根据创业大本营吸纳创业实体和带动就业情况,给予创业大本营相应奖励。创业大本营入驻创业实体每新吸纳一名人员就业,在该创业实体办理就业登记并缴交社保3个月(含)以上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带动就业奖励。年度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三)支持创业大本营参与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根据创业大本营运营情况,有计划组织遴选、认定我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凡是入驻创业实体20个(含)以上、就业登记和缴交社保3个月(含)以上且评审时仍有在职人员50人(含)以上的创业大本营,可以申请认定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遴选数量控制在创业大本营数量的60%以内。遴选标准重点考虑大本营入驻创业实体数量、创业就业人员数量、创业项目运营成果、入驻大本营的创业项目的年度税收贡献等。遴选认定工作具体由市人社局组织实施。对认定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大本营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从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中,择优推荐参评省级及以上级别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评选。

  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大本营实行总量控制、淘汰机制,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创业大本营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1、违法违规经营已被相关部门处罚的。

  2、不能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入驻时承诺的各项服务,被入驻创业实体有效投诉3次及以上,经核实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3、虚报创业统计数据,或伪造有关证明材料取得相关创业平台称号资格的。

  4、在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的复评或专项检查评估中,被认定为不符合相关创业平台称号认定标准的。

  5、不配合人社部门监督管理,创业典型示范作用、服务功能弱化丧失的。

  6、不良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人以创业方式就业并带动其他群体就业

  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以下人员(财政供养人员除外):毕业5年内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来厦创业港澳台同胞;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未就业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及返乡入乡创业人员。上述自主创业扶持对象可按照下述条件要求申请相关补贴奖励。

  (一)创业项目启动补助。自主创业扶持对象2019年1月1日之后在厦创办经营实体、完成商事主体登记,正常经营3个月(含)以上且申请时仍在正常经营,本人在该商事主体办理就业登记且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含)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项目启动补助。同一人或同一商事主体不得重复享受。

  (二)创业场地补贴。自主创业扶持对象2019年1月1日之后在厦租用场地创办经营实体、完成商事主体登记,正常经营3个月(含)以上且申请时仍在正常经营,本人在该商事主体办理就业登记且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含)以上的,自商事主体注册(成立)之日起可按其持续经营时间给予最长不超过36个月的创业场地补贴。第1—12个月、13—24个月、25—36个月的补贴标准分别为600元/户·月、400元/户·月、300元/户·月。场地实际租金高于上述标准的,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场地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实际租金给予补贴。同一人或同一商事主体不得重复享受。

  (三)创业项目带动就业奖励。自主创业扶持对象2019年1月1日之后在厦创办经营实体、完成商事主体登记,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申请时仍在正常经营,自商事主体注册(成立)之日起3年内,每吸纳1名人员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交社保6个月(含)以上的,给予2000元一次性带动就业奖励,年度奖励不超过1万元,同一被吸纳就业人员只能享受1次创业项目带动就业奖励。

  (四)创业项目成果奖励。人社部门有计划组织创业项目成果展示推介活动,经专家评审,入选市级创业项目资源库并参加成果展示推介活动的,每个项目给予2000元的入库项目奖励。

  (五)优质创业项目奖励。人社部门有计划组织创业创新大赛、优秀创业项目评选资助活动,在市人社部门组织的创业创新大赛、优秀创业项目评选活动中,对获得市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个、5万元/个、3万元/个一次性奖励。

  三、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创业大本营运营主体对入驻创业实体和创业者的服务。人社系统就业登记平台向创业大本营开放,设立信息化服务管理对接端口,对创业团队、创业者、就业人员进行就业登记。依托创业大本营,组织开展创业支持鼓励政策宣传。

  (二)推进支持政策经办服务的便利化。有序开展创业大本营的规划建设、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遴选,通过部门之间数据共享,推行“全程网办”的服务模式。

  (三)加强资金保障。创业扶持资金纳入市、区财政预算。创业大本营吸纳带动就业奖励、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励、创业项目成果奖励、优质创业项目奖励等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创业项目启动补助、创业场地补贴、创业项目带动就业奖励等资金由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的区财政承担,非本市户籍申请对象由申请人商事主体注册地址的区财政承担。设立创业服务经费,纳入市、区财政预算,用于市、区人社部门自行组织或通过购买服务开展创业大本营、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遴选、认定、监管,创业项目征集、评审、推介,创业大赛、典型宣讲、政策宣传等主题活动开展,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核查监管,创业服务软件开发维护,创业指导专家服务等与创业服务工作相关的费用支出。

  四、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关于加强创业支持带动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厦人社〔2019〕271号)同时废止,业务经办规范参照《关于印发创业补贴奖励业务经办规范的通知》(厦人社办〔2020〕28号)执行。

  (二)本通知由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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