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2]6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2年度享受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企业名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4-29
摘要:对经中国拆船协会核定,符合《中国拆船协会关于拆船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中拆船协字[2002]第7号,附件1)的拆船企业(附件2),从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按照财税[2002]81号文件规定,享受进口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

  (六) 拆解废船时应注意防火、防爆、防伤亡,安全预防措施要到位,要按相关行业标准努力降低事故发生率。一旦发生事故要在当地有关部门领导下,做好善后工作,同时报协会备案。

  (七) 拆船板热轧再生钢筋应符合WB1002-1995或YB4095-1995行业标准。拆船板热轧再生扁钢应符合WB/T1003-1995行业标准。拆船板热轧再生等边角钢应符合WB/T1004-1995行业标准。

  (八) 拆船板、废钢、废铸铁应符合中国拆船总公司(1987)

  中拆船技字13号文颁发的《关于确定拆船行业〈拆船板、废钢、废铸铁质量标准〉(试行)的通知》要求。用户另有要求者除外,但必须在销售合同中写明。

  (九) 享优拆船企业要注重服务质量;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得以次充好。

  (十) 享优拆船企业购买的进口废船须在本企业所属拆船场地拆解。

  (十一)经有关部门批准改作他用及少量拆解后转卖他人的废船,必须重新向海关申报,不享受退税政策。如已退税必须按规定及时退回中央金库。

  (十二)进口废船如作为仓储、旅游、水上宾馆等设施,须经国家交通部、国家环保总局、船检部门及当地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国家主管部门和中国拆船协会备案。

  (十三)根据国家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及合理利用的原则,享优拆船企业对丧失原船功能,且无动力的部分船体、船底改装成浮吊、趸船、浮船坞等进行综合利用是允许的,并允许船上设备及部分船体、船底整体销售,但部分船底、船体不得超过全船重量的40%。

  (十四)购进的废船中,有许多设备,如:主机、辅机、各种泵阀类、无线、有线通讯设施、卫星导航、各种车床、吊装设备、备品备件以及彩电、冰箱等,都是造船时必备的设施,购买废船时是不另行计价的。为增加拆船效益,各拆船厂要充分合理利用这些物资。不能利用的作为废钢铁处理。

  (十五)进口废船货舱里不得夹带货物。燃油箱里有一定数量的剩余燃油是允许的,但剩余燃油不得超过油柜总容量的30%或七天主机用油量、十天辅机用油量。

  (十六)为避免享优拆船企业之间竞抬废船价格,成立广东、江苏、北方三个船价协调小组,中国拆船协会负责总协调。

  (十七)享优拆船企业办理退税手续时,须向协会提供如下文件:

  1、进口废船合同复印件一式二份;

  2、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一份;

  3、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一份;

  4、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一份;

  5、进口废船退税申请表(见表样)一份。

  (十八)享优拆船企业应定期向中国拆船协会填报有关报表,即:每月五日前填报上月本企业的废船进口情况统计表(表样附后);每季首月十日前填报本企业上季度基本情况统计表(表样附后);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填报上年本企业汇总的拆船情况统计报表(表样同季度报表)及本年拆解计划,报表应填报及时、真实。

  第五条 中国拆船协会每年对拆船企业按上述条件进行检查,并将结果报告财政部。

  第六条 享优拆船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不听劝阻、不改进者,由协会提交财政部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资格。

  (一) 假借联营、承包或其他方式将进口废船转到非享优企业或个人拆解的;

  (二) 违反统一协调价格,哄抬船价扰乱市场的;

  (三)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将废船作为运输工具、仓储等其它用途的;

  (四) 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严重污染造成恶劣影响,当地政府限期整改未达标准的;

  (五) 报关时,向海关虚报船名、船型、船价、轻吨位等情况的。

  第七条 享优拆船企业要自觉遵守和维护本规定,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 其他拆船企业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拆船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已经中国拆船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前中国拆船协会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悖者,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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