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10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6-06
摘要:房地产开发项目分类的界定、预缴土地增值税申报期仍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1号)规定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10号      2014-6-6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本法规自2015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规定,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分类及预征率

  (一)住宅类

  普通住宅2%,别墅4%,其他非普通住宅3%。

  (二)生产经营类

  写字楼(办公用房)3%,商业营业用房和车位4%。

  (三)对符合市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和“限价商品住宅”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分类的界定、预缴土地增值税申报期仍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1号)规定执行。

  三、此次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时间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税款所属时期)。

  特此公告。

  相关附件: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的解读

  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控作用,根据2010年4月《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的要求,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明确规定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同时规定了各地的最低预征率及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为此,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先后在2010年、2011、2012年和2013年分别发布了公告,明确广州市销售普通住宅和写字楼(办公用房)、非普通住宅、别墅、商业营业用房和车位等类型房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本公告是对上述政策的延续。

  二、按不同房地产类型分类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税;以及第三条规定,根据本地区房地产业增值水平和市场发展情况,区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并适时调整。因此,结合我市房管部门将商品房划分为住宅、写字楼、商业经营用房、车位、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宅的情况,我局根据不同住宅类增值水平将住宅进一步划分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别墅、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宅,其他非住宅类划分为写字楼、商业经营用房、车位。

  三、本次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何变化?

  本次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无变化。

  四、对于“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和“限价商品住宅”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依据是什么?

  10号文要求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确保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为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的精神,积极支持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我局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2007]48号)和《关于印发<广州市限价商品住宅销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2008]1号)有关规定,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和“限价商品住宅”属于保障性住房,在销售时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五、房地产类型分类和政策有效期

  此次公告,房地产类型的分类标准和分类界定保持不变。同时,政策有效期仍为一年,即自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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