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地税[2012]13号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3-06
摘要:严格自开票资格认定,做好跟踪管理工作。各单位要对照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的条件,分批次进行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同时做好跟踪管理,掌握纳税人工程进度、发票开具、纳税申报等情况,做到优化服务, 监控项目、掌握税源。

  第九条 建筑项目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季)加强日常管理或巡查,对建筑项目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和整理,完整、准确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完成项目税务登记,并利用第三方涉税信息比对完善项目登记信息,避免出现漏征漏管。

  第十条 纳税人在建筑业项目竣工时应当按建筑项目办理各税(费)清算。并在征管信息系统“登记管理”项目管理中进行注销登记。税款清算的内容包括:收入确认、发票开具、税款结算、登记注销及其他涉税事项。

  第十一条 外来建筑企业到我市承建建筑项目须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及分支机构、项目部证明文件,到建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后,由建筑项目主管地税机关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项目登记。

  第十二条 建筑项目税收申报和税款缴纳。

  (一)实行上门申报的自开票纳税人,应填报《芜湖市地方税务局纳税申报表》,并在申报表中注明建筑项目名称、项目编码,按月到办税服务厅分项目进行纳税申报。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应根据纳税人提交的纳税申报表和税控器具的开票信息,按项目比对应税收入后,在“征管信息系统—项目申报”中完成各税申报,开具完税凭证。

  (二)实行网上申报的自开票纳税人,应先通过“芜湖市建筑业网络税控管理系统”报验发票开票信息,再登陆“地税网上申报纳税服务系统”,在“项目管理—项目申报”中选择申报的建筑项目,进行各税申报,系统按项目比对应税收入后,完成税款开票入库。纳税人凭扣缴银行开具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入账。

  第十三条 纳税人到外地从事建筑业生产经营的,应自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提供其工程所在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否则,应就其外地从事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地方各税(企业所得税征缴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实施专业管理,加强动态监控。主管地税机关要强化对建筑项目的跟踪管理,准确掌握项目开工、施工进度、工程款结算、竣工决算、应纳税款等详细情况,按月对涉税动态信息进行监控分析,实现项目税源管理与施工过程同步,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第十五条 强化纳税评估,防范税收风险。主管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项目登记、月度巡查、税控在线开票系统和第三方信息,对纳税人建筑项目税收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纳税评估,堵漏增收。

  第十六条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第十七条 建筑单位到外市(县)从事建筑劳务的,应按建筑项目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外管证》不得跨建筑项目使用。在开具《外管证》的同时,应按照合同记载金额预征企业所得税,年终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第十八条 外来建筑单位应同时提供《外管证》、所得税相关资料(包括汇总纳税的应提供分支机构税款分配表、项目部应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及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和完税证明,否则按工程结算收入或开具建筑安装业发票金额及规定的预征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章 发票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纳税人取得建筑业劳务收入应当按规定开具《安徽省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统一发票》。

  第二十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批量供应《安徽省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统一发票》并安装使用芜湖市建筑业网络税控管理系统。

  (一)领取法人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中有建筑业经营项目并依法在芜湖市所辖范围内办理税务登记;

  (二)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

  (三)具有建筑施工管理部门核发的建筑安装施工资质;

  (四)具备电脑开具发票并能够按照地税机关规定进行信息采集和数据传输;

  (五)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六)上年度开票份数在100份以上;

  (七)两年内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对自开票纳税人在日常征管中出现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收缴已购买的发票,并通过芜湖市建筑业网络税控管理系统停止其开票功能,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除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建筑企业均为建筑业代开票纳税人,应到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发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代开发票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完税证明;

  (四)外管证 (提供异地劳务时),付款方证明;

  (五)首次申请代开发票,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等工程项目证书。

  (六)地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自开建筑业发票或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代开建筑业发票均应准确录入付款方名称及税务登记证号,凡付款方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其取得发票在会计核算中仅能“暂付款”处理,付款方补办税务登记之后可以发票开具方重新开具发票。

  第二十四条 芜湖市市区建设投资单位所取得建筑业发票仅能是同属本市市区建筑业纳税人(含已在本地办理报验登记外地纳税人)所开具的发票,各县境内建设投资单位所取得建筑业发票仅能是同属本县建筑业纳税人(含已在本地办理报验登记外地纳税人)所开具的发票,纳税人不得使用本地建筑业发票跨区域开具。

  第二十五条 付款方取得建筑业发票后,应通过芜湖市地税局网站(http://www.ahwh-l-tax.gov.cn)的芜湖市建筑业网络税控管理系统查询验证发票真伪之后方可付款入账。付款方因取得非法票据,造成税款流失的,应依据《发票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建筑业委托代征单位按月代征建筑业相关税费后,可以通过建筑业网络税控管理软件代纳税人开具发票,或者凭代征税费明细表及完税凭证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代纳税人办理发票代开,办税服务厅在发票代开环节不再征收税款,通过“征管信息系统”中“录入已有税票”方式开具,发票开具之后办税服务厅应在代征单位所提供完税凭证上加盖“已开发票”戳记。

  第二十七条 建设投资方提供建设材料的,与建筑企业签订包工不包料合同的,建设投资单位应将所提供建设材料价值及时告知建筑企业,建筑企业应就取得的工程收入开具建筑业发票,但按照工程收入和建设投资方提供建设材料货值(甲供材)的总和申报纳税。

  地税机关也可以与建设投资方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由建设投资方代征甲供材税款。

  第二十八条 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应按月通过建筑业网络税控管理系统进行发票报验,作废发票、已使用发票存根联应妥善保存,按年交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我市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建筑业税收征管与服务,针对建筑业行业特点开展专业化管理,各级县区级地税机关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关征管细化办法,不断提升建筑业征管水平,不断优化建筑业纳税服务。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芜湖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2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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