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下发《关于当前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具体问题的操作意见》(农便函[2006]28号)一文,规定:“关于事业单位改制的相关契税政策问题。财政部和总局正在研究制定有关契税政策。在新政策未实施之前,各地应按现行政策执行。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国有事业单位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于改建前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新设公司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征收契税;对改制前后投资主体没有变化,新设公司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免征契税。”时隔近四年,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22号)事业单位改制相关契税政策终于得到明确。 事业单位是一个有中国特色的概念,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设立的社会服务组织,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组织(1998年国务院252号令)。事业单位具有服务性、公益性、公有性、实体性、文化性特征。国家对事业单位进行了大量的资源投入,如60%的受过高等教育的劳动力、每年庞大的经常性财政开支、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大部分、大量国有土地等。在向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改制过程中,涉及到一系列涉税事项,其中契税事项,就是一个重要内容。由于没有统一规定,各地执行政策不一,导致事业单位改制受到不小影响。此次政策的明确,有利于推动事业单位的改革进程。 政策明确点一:投资主体未变,享受免税政策 可见,投资主体未变,享受免税政策,比照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第一条规定,免征契税。 政策明确点二:投资主体变化,视安置职工情况享受减免税优惠 政策明确点三:两种情况,不属于减免税范围 需要关注的几个事项: 因此,一直以来事业单位的投资主体都是国家财政,如果改制后国家财政未退出,并且投资份额超过50%,应视为投资主体未变。如果A事业单位整体改制成了公司制形式,原来的投资者(国家财政)不再持有股份或不再拥有该公司,这样就不符合“投资主体未变”的条件,如果原来的投资者(国家财政)在改制后的公司持有股份,但比例未超过50%,也应视为不符合“投资主体未变”的条件。 二、妥善安置的理解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计税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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