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5]16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11-28
摘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征增值税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七、运输发票抵扣问题

  (一)[部分废止]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五)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附有运输清单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除外)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八、对从事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

  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九、[条款废止]纳税人代行政部门收取的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 

  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一)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

  (二)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

  十、[条款废止]代办保险费、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征税问题

  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征增值税。

  十一、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

  【最新政策——财税[2011]10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一)[条款废止]嵌入式软件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

  <新政策规定: 财税[2008]92号 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二)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三)[条款废止]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十二、印刷企业自己购买纸张,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书刊等印刷品的征税问题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蔡志华——财税[2005]165号文中增值税“关键词”在哪?

  1.11月15日下午,北京新华印刷厂内物华大厦,北京印刷协会商业轮转机专业委员会会议:中印集团资产财务部部长何春亮讲了很多,他是带着喜讯来的:京国税[2006]2号文件中增值税政策里明确了,有关书刊印刷企业印刷有关业务时适用13%还是17%税率,最终拨开迷雾的结论是“13%”。而此前,何春亮一篇名为《解读印刷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问题》文章已经在各网站转载。

  笔者看来看去,也就说了一句“到位”,还是“引用”的话:“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见2005年11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 )第十二条规定)。这里关键句只有两个: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只要具备这两点,就可以抱住13%不放。

  2. 上面这句话并不难理解,为何大多数书刊印刷企业理解了一年,还是理解不透,绝大多数书刊印刷企业还是按照17%的增值税率缴纳增值税。为什么呢?这里牵扯到出版社、印刷厂和税务局,对一个问题的理解:什么是“销售”,什么是“加工”?

  以往书刊印刷厂“心理障碍”:是基于书刊印刷企业并没有销售图书、报纸,所以不能套用13%的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百分之十三,“下列”包括:图书、报纸、杂志。而印刷企业似乎算不上销售什么了!发行单位才销售了书籍,所以不能套用13%的税率。

  如果从非此即彼逻辑去推,不能用13%,那只能用17%,即把书刊印刷企业定位于“加工企业”!但又有一种特例,书刊印刷自己购买纸张印刷活,算不算得上是加工呢?显然,它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税率为百分之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中解释道:“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明明是自己买纸,怎么能够算得上是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及主要材料”呢?因此,似乎也不能算得上是“加工。”

  似乎已经尘埃落定,有了可以凭据的说法,但事实却远未了。

  3.不知道可不可以用“二等公民”来形容印刷企业在“出版、印刷、发行”产业链中地位,就在当日下午会议上,与会企业老总们听完何春亮的“喜讯”后,依旧“愁眉不展,一付无可奈何的样子”(注1:见必胜客《从增值税的松动看印刷行业的社会地位》),可见冰冻三尺非一日寒。

  莫不是书刊印刷厂让出版社吓怕了?其实,在法制社会里,没有二等公民和一等公民之分,只有法律,人人平等!】

  十三、会员费收入

  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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