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税[2003]694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海关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8-10
摘要: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及向奥运会提供捐赠、赞助的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应依照税法有关规定,对文件中规定的免税收入进行单独核算;在此基础上,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各项税收的免税申请,具体步骤为: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海关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京财税[2003]694号              2003-08-10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奥[2004]24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及第29届奥运会税收减免税报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自2004年5月12日起,本法规与京地税奥[2004]243号中《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京地税奥[2004]243号中《办法》为准。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支持发展奥林匹克运动,确保第29届奥运会顺利举办,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文件中所称第29届奥运会是指:与举办第29届奥运会密切相关的,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以及奥运建设项目(项目名称见附表1)等奥运会参与者组成。

  二、鼓励个人积极参与第29届奥运会,个人向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中国奥委会、国际奥委会及通过北京市人民政府向建设项目捐赠的资金,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捐赠、赞助的物资,由接受捐赠的单位与其签订捐赠、赞助物资合同,并开据收据。收据中除标明捐赠物资的各类、数量外,还需要对捐赠物资按协议或市场价格计价,计价金额未超过个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对其他单位在第29届奥运会体育场馆建设中所需进口设备及器材的减免税审批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等其他现行优惠政策办理;

  四、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及向奥运会提供捐赠、赞助的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应依照税法有关规定,对文件中规定的免税收入进行单独核算;在此基础上,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各项税收的免税申请,具体步骤为:

  (一)增值税

  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在销售所获捐赠商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收入,免征增值税;

  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可领购使用普通发票,按现行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核算帐簿,将捐赠的商品数量及其金额以及所获捐赠商品再销售后取得收入和赛后出让属于应征增值税的物资(资产)取得收入进行准确核算,按月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增值税免税申报,主管国税机关接受申报的同时免征增值税。

  主管国税机关应将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的增值税免税情况按货物分类及其销售额建设专门台帐逐月统计备案。

  (二)营业税

  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取得的以下收入免征营业税: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国际奥委会全球赞助计划分成收入(实物和现金)、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收入、销售门票收入、与国家邮政局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等;

  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收入免征相关税收。对中国奥委会取得的按《联合市场开发协议》规定由组委会分期支付的补偿收入、按《举办城市合同》规定由组委会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以上各单位取得的上述免税收入,须每半年填报一次《营业税征免税收入备案表》(见附件二)。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每半年对上述符合免税条件的单位报送的《营业税征免税收入备案表》进行汇总,并随营业税统计报告制度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营业税管理处备案。

  凡符合免税的境内单位在对国际奥委会支付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收入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0]102号)规定办理。

  (三)企业所得税

  免征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第29届奥运会免征企业所得税审核采取报备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文件规定的免税范围,在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组委会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免税申报内容,按税务机关规定进行核准;

  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捐赠、赞助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中国奥委会、国际奥委会及通过北京市人民政府捐赠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扣除方法如下:

  (1)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应设计两类接受捐赠、赞助的专用协议文本及收据,一类于接受现金捐赠时使用,另一类于接受物资捐赠时使用。这两类协议文本及收据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方可使用;对场馆建设项目进行捐赠所使用的协议文本及收据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2)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对第29届奥运会捐赠、赞助的资金,由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与捐赠方签订捐赠、赞助资金合同,并开据收据。按照收据所列金额在当期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3)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对第29届奥运会捐赠、赞助的物资,由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与捐赠方签订捐赠、赞助物资合同,并开据收据。收据中除标明捐赠物资的种类、数量外,还需要对捐赠物资按协议或市场价格计价并加盖公章,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按照捐赠物资的计价金额计算销售(营业)收入,同时按照收据所列计价金额在当期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四)其它减免税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北京市财政局要积极配合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做好享受免税政策的奥运会体育场馆建设进口设备及比赛用消耗品的清单和暂准进口商品清单的报送工作;

  六、鉴于举办第29届奥运会的时间跨度较长,政策涉及面广,对奥运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能还有一些需要继续研究解决的事项。请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支持奥运、服务奥运”的意识,密切注意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反映。

  附件:

  1、奥运建设项目名单

  2、营业税征免税收入备案表

  3、财税[2003]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二〇〇三年八月十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