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函[2008]36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8年涉税业务解答之一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3-04
摘要: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74号),安置残疾人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应按实际收到的时间确认所得并据此划分征免。

  二、财产行为税

  (一)[条款废止]关于村委会出租集体土地纳税义务人的确定问题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由“村委会”对外出租的用于生产经营用集体土地,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土地等级的确定问题

  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等级,原则上应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大政发[2007]74号)确定;如大政发[2007]74号规定不明确的,可参照大连天石不动产顾问有限公司编制的《大连市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图集》所示的土地等级确定。

  (三)关于市内四区五等地征税范围的确定问题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大政发[2007]74号)中将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大连北车集团机车车辆有限公司所属坐落在市内四区前四个土地等级征收范围内的用地确定为市内四区五等地的范围,是指上述企业自有自用的土地。对上述企业将坐落在市内四区前四个土地等级的自有土地用于投资、出租、或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不属于市内四区五等地征税范围。

  (四)[条款废止]关于既对外经营又对本企业职工提供疗养服务的职工疗养院房产税计算缴纳问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149号)规定,既对外经营又对本企业职工提供疗养服务的职工疗养院,其所使用的房产不能划分清楚的,若其收入按照对内和对外分别进行核算的,可按照对内和对外收入比例,分别征免房产税。考虑我市房产税按季预征,纳税人在每季度纳税申报时,可暂按上年度对内和对外收入比例确定其当季房产税征免比例,申报缴纳房产税。待年度终了后按本年度实际对内和对外收入比例计算本年应缴纳的房产税,并在次年第一个纳税期限内对上年房产税实行多退少补。

  (五)对于开采或收购石灰石、大理石等矿产品用于生产建筑材料的企业资源税税目确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对于开采或收购石灰石、大理石等矿产品用于生产建筑材料的企业,应以开采或收购的矿产品品种确定资源税税目。

  (六)建筑施工企业异地施工城建税税率差问题及城建税适用税率中“纳税人所在地”的解释问题

  经请示总局,建筑施工企业异地施工,已按当地适用税率缴纳城建税的,回我市后无需按税率差补缴城建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中“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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