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主要税收风险防范指引》之建筑行业篇

来源:徐州税务 作者:徐州税务 人气: 时间:2020-08-12
摘要:建筑业作为“营改增”的重头戏,随着规范性的各项税收业务政策的不断推出,建筑业从业会计业务不断熟悉,“营改增”后的建筑业纳税申报运转平稳。但是由于建筑业经营的天然属性,大部分建筑业财税人员对一些税收政策还是把握不透、思路不清,其经营管理及纳税申报中存在的税收风险也是不容小觑。

  (五)成本费用虚列或提前结转少缴企业所得税

  相当多的建筑企业,对发生的各类成本、费用,利用虚假发票、白条入账的情况较为普遍,对挂靠经营,建筑企业难以监管处理好挂靠单位的成本费用;同时,施工企业对发生的各类费用,存在违规多列;同时,在结转当期劳务成本时,多列工作量,多进成本,与收入不比配,或者多个项目成本混列,提前结转或多结转,造成少缴税款。

  防范措施: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成本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按照配比原则,不提前、不推后,准确核算成本;严格审核有关费用,对相关发票、合同、资金流转进行核对,严格区分不符合规定的费用。

  企业纳税自查方法:

  (1)核对成本结转和费用处理,重点核对科目“工程结算成本”、“经营费用”、“管理费用”科目;

  (2)核对“工程结算成本”借方发生明细,按照施工项目对照,逐一核对各项目工程成本结算情况;同时参照施工合同、“工程结算收入”情况,核对是否按完工百分比法进行成本结转,与收入的结转是否配比;

  (3)按照确定的各项目“工程结算成本”,核对“工程施工”,查看工程材料投入情况;审查“领料单”“库存材料”“工程物资”明细科目,结合工程进度报表(或各项目施工产值、工作量报表),核对主要原材料及其他材料费用耗用列支是否准确;

  (4)核对“经营费用”、“管理费用”明细账,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确定费用列支是否符合规定。

  (六)人工费错核算少缴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风险

  建筑施工企业的劳务成本在总成本中所占比重约30%左右,其特点是用人多,用工量大,不固定。用工模式多样,劳务分包模式、劳务派遣模式多为大企业企业,相对风险较小;内部人工模式,即自有工人内部工程队,对这一模式,很多建筑企业以该业务在分公司或项目部处理为借口,对这一块账务处理不记录确认,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只申报管理层及部分固定人员工资,为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留下了极大的隐患。个别异地建筑项目更是如此,往往以人工、成本费用下沉分公司项目部来逃避,而分公司项目部也以同样的方式不申报。

  防范措施:对自有建筑工人发放工资的建筑企业,严格按照职工薪酬核算要求进行工资核算,按月编制《工资发放明细表》,并按照规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扣缴个人所得税,列支有关成本费用;对非独立核算分公司和项目部,严格内部控制,对分公司和项目部列支的工资费用,按要求审核,并及时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进行有关账务处理。对于费用或成本化工资,按照会计核算有关要求进行确认,按规定进行成本列支和分摊。注意: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企业纳税自查方法:

  (1)用工模式采用劳务分包、劳务派遣模式,核对发票是否无误,合同签订履行、资金支付是否符合规定;对个人劳务是否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2)发放自有工人工资,核对是否按规定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是否按规定进行成本列支和分摊;

  (3)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项目部,核对发放的工资单据,支付方式,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情况,要注意跨省异地工程项目,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七)跨省、市区异地经营预缴税收风险

  “营改增”后,建筑业由“属地纳税”管理转变为劳务发生地预缴管理,相应的财税处理也随之变化,处理不当,极易造成税收风险。

  1.预缴增值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由于发票不再实行属地开票,由纳税人自行开具,加上跨区经营建筑企业建筑项目众多,管理不到位,容易出现预缴不足或未按规定预缴情况。该类风险涉及本市建筑企业在市辖区以外开展经营业务的纳税人以及非本市建筑企业在本市辖区以内开展经营业务的纳税人。

  防范措施:按异地项目建立台账,记录预缴税金和工程款收取情况,定期进行比对。根据异地中标合同,最迟在首次向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前在网上办税服务厅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同时登记异地项目台账。并在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纳税人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办理报验预缴增值税按照以下规定预缴: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预缴增值税需提交以下资料: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及复印件;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纳税自查方法:

  (1)核对异地施工项目,是否已经发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核对异地施工项目,在办理发票开具时是否提供了异地预缴凭证。

  2.预缴企业所得税风险。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营改增”以后,符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项目部,应在预缴增值税的同时预缴企业所得税。该类税收风险针对建筑企业跨区经营设立的项目部,徐州市企业在本省范围不预缴企业所得税,跨省需要预缴;江苏省外建筑企业在徐州设立的项目部应按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风险。

  防范措施:对照以上风险条件,凡符合以上应在经营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企业项目部,在预缴增值税的同时预缴企业所得税;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财税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可以进行简单的比对,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是否同步进行,要注意计税依据的差异。

  企业纳税自查方法:

  (1)核对异地施工项目,是否已经发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核对异地施工项目,在办理发票开具时是否提供了异地预缴凭证。

  三、相关税收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1号公告)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2号)

  注:本文介绍的相关内容如与今后公布的税收法规政策不一致的,以后者规定为准。

  四、纳税评估警示案例

  (一)案情介绍

  甲建筑工程公司,一级施工资质,2018年,在建项目2个,分别为A、B项目。A项目为本地项目,工程造价500万(不含税),合同内容为提供施工劳务,2018年1月施工,2018年11月完工,付款方式为结算付清;竣工结算金额为500万,累计收取工程款40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00万元(不含税),结转收入400万元,工程成本460万元;B项目为异地建设,2016年中标建设,合同金额600万元(不含税),已开具外出经营证明,开工日期2016年4月20日,完工期限为2017年6月30日,该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因建设方原因,造成合同履行间断,至2018年4月竣工验收;2016年5月建设方预付工程款111万元,甲建筑公司计入其他应付款;2018年3月,建设方支付余款555万元,成本440万元,按规定结转收入、成本;另2018年其他费用60万元。(只考虑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该单位申报情况:

  1. 2016年、2017年,该单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均申报为零。

  2.2018年,A项目申报增值税12万元;B项目异地预缴增值税10万元;2018年,申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

  (二)主要税收风险识别分析

  从纳税申报情况来看,该企业纳税义务履行情况一般,虽能够按照税务有关要求进行处理,但是否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很难确定。通过企业财务报表以及已经开具的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开具发票来看,很有可能存在税款申报风险。

  (三)纳税评估

  1.企业纳税自查方法

  A项目:

  增值税:核对合同签订以及合同业务性质,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征税。该项目已经竣工,虽然建设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发票未开完,但是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该项目应按竣工结算金额纳税。

  企业所得税:核对工程结算收入结转情况,按照会计相关准则、制度要求,该企业收入符合确认标准,工程结算收入应全额进行结转确认。

  B项目:

  增值税:核对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核对业务性质,选择一般计税办法征税。预收款应按规定在当地预缴增值税,在机构所在地缴纳时可以扣除已预缴税款。

  企业所得税:收入成本结转无问题。

  500×3%=15万元,已申报缴纳12万元,应补缴3万元;

  B项目:异地预缴增值税=[111÷(1+11%)]×2%=2万元

  应申报缴纳增值税=600×11%-10-2=54万元

  企业所得税方面:

  A项目:工程结算收入应为500万元。

  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500-460)+(600-440)-60=140万元。

  (供稿单位:徐州市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局)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