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函[2011]142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11-18
摘要:当前,两岸关系已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为平潭综合实验区在对台交流合作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提供了难得机遇。加快平潭开发开放,对于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加快发展,推动两岸交流合作向更广范围、更大规模、更高层次迈进,具有重要意义。

  第七章 改革开放

  抓住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签署的有利时机,发挥平潭在两岸交流合作中的“综合实验”作用,以两岸全面对接为突破口,加快创新体制机制,推动全方位开放,推进平潭开发建设,在两岸交流合作和对外开放中发挥示范作用。

  第一节 创新管理体制

  充分发扬敢为人先、大胆探索、改革创新的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加快经济、社会、行政等体制改革,努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有利于开发开放的体制机制。

  一、健全管理协调机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平潭综合实验区管理机构,建立起机构精简、职能综合、结构扁平、运作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为平潭开发开放提供组织保障。

  二、创新政府管理和服务方式。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强化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构建服务型政府。创新政府管理模式,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行政审批方式,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加快电子政务平台建设,积极推行网上审批制度。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率先实行审批管理“零收费”制度。开展社会管理综合改革试点,推进社会管理改革创新,完善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社会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三、优化发展环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快发展资本、产权、技术、土地和劳动力等要素市场,完善商品和要素价格形成机制。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建立多元化的投资机制和规范高效的运营机制,逐步放开公用事业的建设和运营市场。创新市场监管模式,健全行政执法与司法相衔接的监管机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营造公平、开放的发展环境。

  第二节 探索建立两岸交流合作新机制

  在框架协议下,积极推进两岸贸易投资便利化、人员往来便捷化、货物往来畅通化等方面的先行先试。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要求,选择具备条件的部分区域、部分领域,开展两岸共同规划、共同开发、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共同受益的合作试点,积极探索建立扩大两岸交流合作新的体制机制。

  在总体发展规划的框架下,借鉴境内外先进经验,组织两岸规划机构共同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吸引台湾企业和各界人士到平潭投资兴业,鼓励组成独资、合资或合作开发主体,共同参与开发建设。合理借鉴台湾在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经验,探索两岸经济、社会、文化更加紧密合作的具体途径和方式,鼓励台湾同胞参与相关经济组织、文化教育、生活社区等方面的经营管理服务,提升平潭经济社会事务管理水平。

  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正当权益,实行对台先行先试措施,积极营造充满活力的创业环境,让在平潭工作生活的台湾同胞共同享受开发建设成果、获得实实在在的利益。

  第三节 构建全方位开放格局

  以开放促开发,实施更加积极的大开放战略,拓展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开放型经济新格局。

  一、健全对外开放机制。按照市场经济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要求,建立高效灵活、稳定透明、法律健全的涉外经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构建开放型经济发展模式,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推动贸易投资便利化。

  二、创新招商引资机制。建立对外招商统一平台和协调机制,加大招商选资力度,推动引资方式多元化,切实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加强与跨国公司的合作,引导境内外特别是台湾地区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参与平潭开发建设。规范招商引资行为,创新外商投资管理方式,努力构建规范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三、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在突出对台合作的前提下,全面推进与国际经济的对接和融合,积极参与全球经济分工合作。积极引进境内外企业到平潭创业投资,着力引进投资规模大、技术含量高、带动能力强、节能环保的重大项目,大力吸引世界500强企业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投资,设立区域物流、营运和研发中心。加强经济、技术、旅游、贸易、园区管理、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国际合作,推动更高层次的对外开放与交流。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一节 政策支持

  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发开放是新时期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的重大举措,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加大支持力度,赋予特殊的政策措施,推动两岸全面对接、融合发展。

  一、创新通关制度和措施

  按照既有利于平潭开发和人员、货物、交通运输工具进出方便,又有利于加强查验监管的原则,实施“一线”放宽、“二线”管住、人货分离、分类管理的管理模式。

  (一)“一线”放宽。将平潭与境外的口岸设定为“一线”管理,承担出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检疫功能,承担对进出境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的重点检查功能,承担对进出平潭货物的备案管理功能,以及承担对**、国家**资料等国家禁止、限制的进出境物品的管理功能。

  (二)“二线”管住。平潭与内地之间设定为“二线”管理,主要承担货物的报关等查验监管功能,并承担对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的检查功能。

  (三)人货分离。对从境外进入平潭与生产有关的货物实行备案管理,区内货物自由流转。平潭与台湾地区之间的人员通关按现有模式管理。对从境外经“一线”进入平潭和经“二线”进入内地的旅客携带行李物品的具体规定和通关管理办法,分别由财政部、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四)分类管理。允许平潭居住人员,允许平潭建设商业性生活消费设施和开展商业零售等业务,发展符合平潭功能定位的产业。

  (五)监管模式。设置环岛巡查及监控设施,确保有效监管。

  上述分线管理模式,在条件成熟时予以实施。具体监管方案和通关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财政部等有关部门会同福建省人民政府制定。

  二、税收政策

  (一)对从境外进入平潭与生产有关的货物给予免税或保税,生活消费类、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等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保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货物从平潭进入内地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按实际报验状态征税,在“一线”已完税的生活消费类等货物除外。内地与生产有关的货物销往平潭视同出口,按规定实行退税,生活消费类、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等采购的内地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退税的货物除外。平潭企业将免税、保税的货物(包括用免税、保税的料件生产的货物)销售给个人的,应按规定补齐相应的进口税款。在“一线”不予免税或保税、“二线”不予退税的具体货物清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审定。

  (二)对设在平潭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政策,经实际操作并不断完善后再正式实施。具体操作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制定。

  (三)对平潭企业之间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具体政策措施及操作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商有关方面制定。

  (四)在制定产业准入及优惠目录的基础上,对平潭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产业准入及优惠目录分别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对注册在平潭的航运企业从事平潭至台湾的两岸航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注册在平潭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平潭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注册在平潭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注册在平潭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现代物流企业享受现行试点物流企业按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政策;积极研究完善融资租赁企业的税收政策,条件具备时,可进行试点。

  (六)在平潭工作的台湾居民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暂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按内地与台湾个人所得税负差额对台湾居民给予补贴,纳税人取得的上述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在平潭设立出境开放口岸的前提下,按现行有关规定设立口岸离境免税店。参照现行大嶝对台小商品交易市场模式,支持在平潭设立一个台湾小商品交易市场。

  三、财政和投资政策

  (一)中央财政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支持福建省加快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发建设。

  (二)中央投资加大对平潭综合实验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

  (三)结合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后续商谈,积极研究放宽台资市场准入条件和股比限制等政策,支持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先行先试。

  四、金融政策

  (一)支持台湾金融机构在平潭设立经营机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平潭设立分支机构。

  (二)允许福建省内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外币代兑机构、外汇特许经营机构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办理新台币现钞兑换业务。

  (三)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金融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在平潭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支持平潭综合实验区在大陆证券业逐步扩大对台资开放的过程中先行先试。

  (四)允许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的银行机构与台湾地区银行之间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和新台币同业往来账户,允许平潭综合实验区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为境内外企业、个人开立人民币账户和新台币账户,并积极研究具体操作办法。

  (五)允许平潭综合实验区内的台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探索在香港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

  五、方便两岸直接往来政策

  (一)支持设立平潭水运口岸,并在东澳和金井湾设立两岸快捷客货滚装码头,列为对台海上客货直航点,构建两岸直接往来快捷通道。

  (二)允许符合条件的平潭居民及在平潭投资、就业的其他大陆居民经批准办理往来台湾地区一年有效多次签注。根据两岸人员往来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的实际需要,适时简化两岸人员出入境手续,进一步便利两岸人员往来。

  (三)在现行境外驾驶人、境外车辆的相关管理规定基础上,将办理临时牌照权限下放至平潭车辆管理部门;允许台湾地区机动车在临时牌照有效期内多次自由进出平潭。

  六、方便台胞就业生活政策

  (一)允许台湾地区的建设、医疗等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持台湾地区有权机构颁发的证书,在其证书许可范围内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展相应业务。

  (二)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内就业、居住的台湾同胞可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参加当地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七、土地配套政策

  (一)支持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展土地管理改革综合试点,积极探索土地管理改革新举措、新政策。

  (二)优先保证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发建设用地,其用地计划指标由福建省人民政府单列并予以倾斜。

  (三)允许平潭综合实验区按照国家规定合理开发利用海坛岛周边附属海岛及海域,对重大项目用海的围填海计划指标给予倾斜。

  在新的通关制度实施前,要先行落实不受其约束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二节 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加大对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的支持力度,推动产业、资金、人才向实验区集聚,为其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要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按照规划确定的发展定位、空间布局和发展重点,组织编制实施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等专项规划,选择和安排建设项目,有序推进开发建设。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制定支持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发建设的具体政策措施。要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指导和帮助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开发开放事关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大局,福建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发建设的重大意义,以规划实施为契机,以更高的站位、更大的魄力、更实的举措,加快推进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发建设,为推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发挥更大作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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