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国税联字[2011]2号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 长春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刻制使用发票专用章有关事项的通告》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5-05
摘要: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 长春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刻制使用发票专用章有关事项的通告》的通知

长国税联字[2011]2号        2011-05-05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公安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的规定,加强发票专用章管理,防止利用发票专用章进行违法活动,现将《长春市国家税务局 长春市公安局关于刻制使用发票专用章有关事项的通告》、《发票专用章》样章(附件1)、符合承刻公章资格的合法刻字企业名单(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刻制使用发票专用章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的规定,加强发票专用章管理,防止利用发票专用章进行违法活动,经长春市国家税务局、长春市公安局研究决定,现就发票专用章刻制和使用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

  (一)新办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加盖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式样的发票专用章。

  (二)对以前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原用的发票专用章可延期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自2012年1月1日起,必须启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式样的发票专用章。

  二、发票专用章规格样式

  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4.6mm、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3.7mm,字宽1.3mm。

  三、发票专用章刻制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刻制发票专用章时,应持《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等相关证件)及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各县(市)纳税人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刻章备案手续,长春市区内纳税人到长春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审批大厅办理刻章备案手续,持《印章承做许可证》到有承刻公章资格的企业刻制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刻制完成后,刻制企业将印鉴交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纳税人发票专用章刻制完成后,将印鉴报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因企业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生变更时,应重新刻制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由纳税人妥善保管,如有遗失须立即向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报告。

  四、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要求刻制发票专用章,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启用。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未取得公章刻制资质私刻发票专用章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取缔;对已取得公章刻制资质的刻制企业违反规定,不到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将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对未按规定使用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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